我国低碳经济发展选择软法之治或将更为有效

文章来源:人民政协网碳交易网2012-12-03 08:41

  西方发达国家“软法”经验值得借鉴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据易碳家了解到,西方发达国家在选择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路径上,更强调运用“软法”去促进和引导,所制定的法律主要是为发展低碳经济提供明确的导向,诸如强制、命令等“硬法”措施通常是作为辅助手段加以运用。例如,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提出的《低碳经济法案》,法案提出建立综合的碳贸易配额制度、政府提供补贴,鼓励企业技术改造、保护消费者利益和提供就业机会、鼓励发展碳捕集与封存技术、技术进步补贴和低收入家庭补助以及开展国际合作等主要鼓励性措施;德国2004年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确定清洁电能的使用率由2004年的12%提高到2020年的25%-30%,并且为充分挖掘建筑以及公共设施的节能潜力,德国政府计划每年拨款7亿欧元用于现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日本则在近年数次修订《节约能源法》,重视节能技术的开发,并且通过改革税制鼓励企业节约能源,大力开发和使用节能新产品,重视企业的自愿协议,强调发挥企业的自我意愿实现低碳发展,如果企业达到节能标准或采用节能产品,可在一定时间内享受一定的减免税赋的优惠。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可见,西方发达国家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法治经验,主要在于着眼长远发展,强调低碳经济的立法引导作用,鼓励全民积极参与,在自利意识的驱动下,各主体均会自觉或不自觉地选择个体主义的方法或路径,在“软法”的指引下,通过互动和沟通设计出有效的机制和制度,进而形成发展低碳经济的共识,实现公共利益的发展。在此,“软法”非但没有被忽视,反而因为多元化利益主体的合理选择,使得与道德规范相类似的规则被强化,取得与“硬法”同样的效果。这也如同罗豪才教授所言,“软法”虽然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依靠自律和社会影响力等开放协调机制发挥作用,却属于能产生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应该在公共治理领域发挥更大作用。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