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低碳经济发展选择软法之治或将更为有效

文章来源:人民政协网碳交易网2012-12-03 08:41

  “软法”虽然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依靠自律和社会影响力等开放协调机制发挥作用,却属于能产生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应该在公共治理领域发挥更大作用。――罗豪才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新型经济发展模式,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又一次经济发展方式变革。该概念在2003年由英国首先提出,主要目标是要通过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并大力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比例来发展低碳经济。自英国首倡以来,美国、欧盟各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纷纷响应,通过发展低碳技术和加强制度保障等各种形式抢占低碳经济发展的先机。可以说,低碳经济作为对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经济发展模式的革命,表明将来各国经济体的竞争必然是低碳技术、低碳产业、低碳规则的竞争,甚至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将可能形成“低碳壁垒”,低碳经济对国家而言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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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硬法之治”实际效果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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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政府顺应世界的发展形势,明确表示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并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诸如《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低碳经济发展的国内法,也签署了以自我规制和合作规制为原则的涉及低碳经济发展的国际性条约,以及部分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性举措,这些都表明我国政府选择低碳发展道路的决心。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经济实施低碳发展依然困难重重: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是我国向低碳发展模式转变的主要制约因素;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过度开发利用给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总体技术水平落后则是制约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严重瓶颈。因此,在较短时间内难以改变我国低碳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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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突破这些障碍,从而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顺利有效发展?从目前我国的现状来看,一方面依靠发展低碳科技作为主要的技术保障;另一方面则强调依靠国家意志的推动和强调政府对低碳经济发展的干预作为法律制度保障。前者主要体现在我国对低碳技术的资金投入不断增长,后者则体现在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等法律中,但总体而言,这些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重点放在法律调整范围扩大,重视节能监督主体以及强化法律责任等,比较重视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未能充分考虑到市场行为主体的主观意志,以及规定的措施是否符合市场发展的阶段。实际上,这种以“硬法之治”采用压制手段推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路径,最终取得的实施效果并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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