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明确减排抵消机制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李苑2020-11-03 08:45

  碳排放交易终于有了实质动作!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日前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明确,重点排放单位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通过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或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动报告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报生态环境部汇总。
 
  生态环境部在编制说明中表示,为适应生态环境管理体系,《管理办法》体现“企业自证”原则,将确保碳排放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责任压实到企业,由重点排放单位对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监测计划和排放报告质量进行核查和监督检查。
 
  根据《管理办法》,排放配额分配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有偿分配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管理。此外,生态环境部可预留一定数量排放配额,用于市场调节、重大项目建设等。
 
  《管理办法》提出,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生态环境部另行公布的其他减排指标,抵消其不超过5%的经核查排放量。1单位CCER 可抵消1 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
 
  其中,用于抵消的CCER 应来自可再生能源、碳汇、甲烷利用等领域减排项目,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
 
  生态环境部在编制说明中解释,抵消机制是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使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CCER或其他减排指标抵消碳排放量,可有效降低重点排放单位的履约成本,并促进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农村户用沼气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明显、生态环境效益突出的项目发展。
 
  有分析称,政策总体上是鼓励市场参与者多使用来源于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的CCER,通过碳市场有效促进新能源项目的发展,加大风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比例,发挥碳市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功能。以光伏为例,经测算,企业年排放1吨二氧化碳,需要安装1.1千瓦以上光伏站才能实现碳中和
 
  《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也一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和结算各环节的基本要素。分别根据登记、交易、结算以及相关风险管理等各环节,搭建监管框架,对市场各主体及相关行为进行综合规范,为市场监管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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