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CCER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沪环境交[2017]7号】

文章来源: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交易网2017-02-07 09:43

关于恢复CCER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
 
沪环境交[2017]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市场有效运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环交所”)于2016年三季度暂停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并对CCER交易系统进行升级完善。目前,CCER交易系统升级工作已完成,现定于2017年2月8日(周三)恢复上海环交所CCER交易,同时恢复上海环交所交付账户与国家自愿减排和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国家登记系统”)中交易账户之间的转入、转出操作。现将交易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品种创建
 
上海环交所已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交付账户中既有CCER项目按品种命名规则创建相应品种,并列于交易系统行情列表中。品种命名规则包括名称和交易码,详见附件1
 
凡上海环交所交易系统行情列表中未包含的CCER项目均视为上海环交所交易平台新增CCER项目品种。新增CCER项目持有方在将该项目自国家登记系统交易账户转入上海环交所交付账户后,由上海环交所于当日闭市后在交易系统中创建该CCER品种。
 
二、市场交易
 
新增CCER项目在品种创建后的次个交易日方可在交易系统进行挂牌交易、协议转让,以及转出至国家登记系统等操作。
 
首次在上海环交所开展挂牌交易的 CCER项目,需由项目持有方提前一日向上海环交所提出挂牌交易申请(见附件2)后方可开展交易。申请内容应包含基本项目信息、建议基准价格及申请人信息等。如有两个及以上持有方在同一天内向上海环交所提交同一项目做挂牌交易的,上海环交所将参考各持有方书面申请中提出的建议基准价格和持有权重拟定该项目挂牌交易基准价。
 
项目持有方在上海环交所开展CCER协议转让不需向上海环交所提出书面申请。
 
CCER具体交易制度参照《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执行,其中最大持有量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协议转让中的涨跌幅限制制度和最低交易量制度不予适用。
 
如有疑问,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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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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