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电力市场零碳园区内经营主体参与交易服务指南(试行)

文章来源:未知碳交易网2026-07-15 16:35

新疆电力市场零碳园区内经营主体参与
交易服务指南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服务零碳园区内经营主体参与新疆电力市场,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市场交易服务,依据《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新疆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推进非公共电网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绿证核发的通知》等相关规则,编制本服务指南。
第二条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新疆区域已获批零碳园区内的经营主体。
第三条 零碳园区内经营主体包含电力用户、分布式电源、独立储能、源网荷储一体化项 目、绿电直连项目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四条 零碳园 区 内各经营主体应分别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开展电力市场注册 , 自主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二章 市场注册与注销服务工作
第五条 零碳园区内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应当符合注册基本条件,按照《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新疆电力中长期实施细则》、新疆电力市场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独立储能注册服务指南、新疆电力市场绿电直连项目参与交易服务指南等开展注册、变更及注销工作。

第六条 零碳园区内满足市场注册条件的经营主体,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提交市场注册申请 ,对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在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查 ,将市场注册生效的经营主体纳入经营主体目录。对于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缺失的 ,要求其对申请材料进行完善并重新提交审查。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七条 零碳园区内经营主体类型:
( 一)电力用户
零碳园区 内电力用户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 ,可选择作为批发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也可由售电公司代理作为零售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对暂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其中 ,用户侧可调节、可中断负荷可经虚拟电厂聚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 二)分布式电源
零碳园区 内分布式电源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 ,可 自行参与或经虚拟电厂聚合 ,作为分散资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 三)新型储能
1.零碳园区 内独立储能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2.零碳园区内电力用户配建储能(含园区 自用储能)与电力用户作为整体 ,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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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零碳园区 内分布式电源配建储能设施与分布式电源作为整体,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 四)绿电直连项目
零碳园区内绿电直连项目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在现货市场连续正式运行前 ,绿电直连项目整体以批发用户身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在现货市场连续正式运行后 ,分别以发电企业身份、批发用户身份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 ,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绿电直连项 目 内主体不可自主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 五 )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
零碳园 区 内源网荷储一体化项 目作为独立市场主体( 用户身份)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 ,可单独或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八条 零碳园区内经营主体市场注册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在 5 个工作 日 内通过新疆电力交易平台提交信息变更申请 ,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在 5 个工作 日 内完成审查。经营主体在市场注册信息变更期间可正常参与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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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零碳园区内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 ,原则上不得自行退出市场 ,满足《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
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或工商营业执照注销、 吊销,按规则申请注销或自动注销。
( 一)申请注销:零碳园区 内经营主体申请注销 ,需向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注销申请和注销材料。
( 二)自动注销: 自动注销由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发起,并报新疆能源监管办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按照公示、

生效的流程办理。
第十条 新疆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经营主体的市场注销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 日。公示无异议的注销生效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 ,注销不生效 ,待异议处理完成后 ,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再次启动市场注销公示流程。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三章 市场交易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零碳园区内经营主体任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方式一( 自行参与交易) :零碳园区内电力用户、分布式电源、独立储能、源网荷储一体化项 目、绿电直连项目等经营主体按照《新疆电力中长期实施细则》《新疆电力市场绿电直连项目参与交易服务指南》等 自行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方式二(聚合参与交易) :零碳园区内经营主体可按照相关规则要求自愿选择售电公司代理或虚拟电厂聚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其中,售电公司可代理零碳园区内电力用户、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等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虚拟电厂可聚合零碳园区内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用户侧可中断负荷、可调节负荷、用户侧分布式储能、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资源。
第十二条 零碳园区内经营主体由售电公司代理或虚拟电厂聚合参与电力交易,需通过新疆电力交易平台签订零售套餐,确定零售(聚合)服务关系。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十三条 同一分散资源在同一时期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或虚拟电厂确定零售(聚合)服务关系。
第十四条 零碳园区内经营主体可以参与年度、月度( 多月 )、月 内等中长期交易,包含绿电交易、直接交易、合同易等各交易品种,也可按照相关规则参与现货和辅助服务市场。
第十五条 零碳园区内电力用户、源网荷储一体化项 目由售电公司代理或经虚拟电厂聚合参与绿电交易时,需在交易 申报时段确定单个用户的绿电需求电量及绿色环境价格,在交易出清后需明确单个用户的购入电量。
第十六条 零碳园区内分布式电源经虚拟电厂聚合参与绿电交易时,需在交易申报时段确定单个分布式电源的绿电申报电量及绿色环境价格,在交易出清后需明确单个分布式电源的售出电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十七条 零碳园区内经营主体绿电合同转让交易应一并转让对应的绿电环境价值。
第十八条 零碳园区内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交易限额与园区外经营主体一致,按照《新疆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新疆电力市场绿电直连项目参与交易服务指南》执行。
第四章 计量结算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按照《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新疆电力市场结算相关规则要求,对零碳园区内经营主体开展结算工作。
第二十条 零碳园区内电力用户、分布式电源等分散资源,通过售电公司代理或经虚拟电厂聚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全部用电量、上网电量按照零售套餐价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绿电交易中电能量与绿电环境价值分开结算。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二十二条 零碳园区内经营主体结算的绿电环境价值,按当月合同电量、发电侧上网电量(扣除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用电侧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 以兆瓦时为单位取整数,在合同周期内尾差滚动到次月核算)。
第五章 绿证核发、划转
第一节 建档立卡
第二十三条 零碳园区内经营主体可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或任一绿证交易平台注册建立唯一实名绿证账户,使用 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注册的账号直接登录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参与绿证核发和交易,查询并管理其持有的绿证。注册时,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国家认可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二十四条 零碳园区内分布式电源、绿电直连项 目 内部可再生能源应按照《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文件规则完成建档立卡。
(一)建档立卡。分布式电源、绿电直连项 目 内部可再生能源应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建档立卡工作,于项目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信息填报并提交审核,对于分期建设并网的项 目,及时更新并网容量,必要时提供或核对绿证核发所需信息。
(二)信息审核。提交信息审核后,由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开展可再生能源项目信息的审核工作。
( 三)建立绿证账户。 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为分布式电源、绿电直连项 目 内部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立唯一实名绿证账户。分布式电源、绿电直连项目 内部可再生能源可使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注册的账号登录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参与绿证核发和交易,查询并管理其内部可再生能源项目持有的绿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五条 绿证账户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 ,相关主体应及时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或绿证交易平台提交账户信息变更申请。项 目权属、项目容量等发生变化,且完成建档立卡信息变更的,绿证账户随建档立卡信息同步变更。绿证持有方可申请注销绿证账户,申请注销前应自主处置账户 内的绿证,注销时账户里仍留存的绿证自动核销。
第二节 绿证核发、划转
第二十六条 零碳园区内分布式电源、源网荷储一体化项 目、绿电直连项 目(并网型) 内部自发自用电量核发不可交易绿证,核发、划转的流程如下。
( 一)电网企业采集分布式电源、源网荷储一体化项 目、绿电直连项 目 自发自用电量数据,并通过系统将数据推送至新疆绿证核发全覆盖应用平台。
( 二)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将新疆绿证核发全覆盖应用模块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数据推送北京电力交易中心。
( 三)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按照相关数据规范归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分布式电源、源网荷储一体化项 目、绿电直连项 目的电量数据 ,并于每月 22 日前通过网络专线向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推送绿证核发所需的电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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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对新疆区域内分布式电源、源网荷储一体化项 目、绿电直连项 目 自发自用电量核发不可交易绿证,并划转至分布式电源、源网荷储一体化项 目、绿电直连项 目 内部的负荷。
( 五)对于分布式电源、源网荷储一体化项 目、绿电直连项 目 内部电源、负荷为不同投资主体的,按照电量的实际应用场景划转至负荷主体,在首次划转前电源、负荷双方应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中提交签署的能源管理合同或协议以及资金结算证明。
第二十七条 零碳园区内分布式电源、绿电直连项 目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核发、划转的流程如下。
( 一)电网企业采集分布式电源、绿电直连项目上网电量数据,并通过系统将数据推送至新疆绿证核发全覆盖应用平台。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 二)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将新疆绿证核发全覆盖应用模块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数据推送北京电力交易中心。
( 三)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按照相关数据规范归集新疆区域内分布式电源、绿电直连项 目的电量数据,并于每月22 日前通过网络专线向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推送绿证核发所需的电量信息。

( 四)对于分布式电源、绿电直连项 目以“***绿电直连项目—发电类”交易单元参与绿电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根据交易信息将绿色电力交易电量对应的绿证,随交易电量划转至买方账户,划转后的绿证不得再次交易。具体流程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 零碳园区内独立储能设施放电电量不核发绿证。配备储能设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 目,应对发电设施及储能设施分别计量;现阶段未分别计量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 目,按项目上网电量扣减下网电量的原则核发绿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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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零碳园区内经营主体可选择任一绿证交易平台开展绿证交易。各绿证交易平台在交易完成后将购售主体、数量、价格、交割时间等信息同步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绿证价格应大于0 元。绿证核发机构根据交易信息将相应绿证由卖方账户实时划转至买方账户,划转后的绿证相关信息同步至对应绿证交易平台。
第三十条 绿色电力交易电量对应绿证随交易电量划转,划转后的绿证不得再次交易。
第三十一条 绿证持有方在核销声明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时,绿证对应电量生产年份应与绿色电力消费年份保持一致。
第三十二条 零碳园区内绿电直连、绿电交易、电力用户绿证交易认定量,电力排放因子计为0;除此之外的电力,电 力 排 放 因 子 按 照 全 国 化 石 能 源 电 力 排 放 因 子(0.8325kgCO2/kWh)计算。其中,按照《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试行) 》文件规则,电力用户绿证交易认定量需满足相关认定上限要求,认定上限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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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服务指南需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 向新疆能源监管办和自治 区、兵团发展改革委报备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服务指南执行过程中,若国家、自治 区出 台新的政策 ,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政策、电力市场实际情况 ,适时对本服务指南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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