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管局碳交易网2022-09-26 15:43

规范有序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

 
(一)前期评估。公共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以托管项目实施前1至3年为基期,以涉及的空间区域、用能系统为边界,对能耗水平进行诊断分析,并出具能源审计报告,确定能源基准。既有建筑的能源基准宜结合建筑用能设备设施、用能时段、用能人数、能源价格变化等因素,根据项目实施前1至3年的能耗及运维数据进行确认;新建建筑的能源基准宜结合设计方案和实际建成情况进行模拟测算。公共机构要对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进行全面评估,明确托管范围、托管期限、托管费用、节能目标等。
 
(二)组织采购。公共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托管项目政府采购。一般情况下,托管项目适宜按照服务类型进行采购,以托管费暂估价(可根据托管期限内各项能源资源及运行管理相关费用的总支出估算得出)作为最高限价,按照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公共机构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能源基准、节能目标、奖惩条件等,充分考虑项目可行性、经济性和先进性。
 
(三)合同签订。公共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结果,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托管项目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10年。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可以参考《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中的合同格式,具体包括双方责任、托管期限、托管费用的标准及支付、保密责任、合同变更及解除等内容。
 
(四)组织实施。托管项目实施前,公共机构要确保用能设备设施完整且正常运行,合同生效后及时交由节能服务公司运维管理。在项目托管期限内,公共机构要定期掌握用能设备设施运维状态、各项能耗及能源资源费用等项目运行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五)项目调整。在项目托管期限内,如果托管项目边界范围、用能设备设施、用能人数、能源资源费用价格等发生重大变化,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合同。
 
(六)后期评估。项目托管期限届满前1个月,节能服务公司要按照合同约定,对能源资源系统进行全面检修,保证用能设备设施完整且正常运行。公共机构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托管项目整体效果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七)资产管理。项目托管期间,公共机构要加强对相关用能设备设施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项目托管期限届满,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其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移交给公共机构,公共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移交的资产进行会计处理。项目产生的碳排放交易权、知识产权等权益归属由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八)费用结算。公共机构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托管费用列入单位预算。公共机构按照托管项目合同约定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托管费用,视同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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