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发改环资规〔2018〕527号)

文章来源:应对气候变化处碳交易网2018-12-17 15:21

关于印发《四川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发改环资规〔2018〕527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环资规〔2018〕52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规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了《四川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
 
 
四川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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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探索通过市场机制促进节能降耗,以较低成本实现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函》《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2017—2020年)》《四川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全过程,包括用能权指标的分配、交易、清缴以及相关监测、报告、核查等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用能权,是指在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的前提下,用能单位经核发或交易取得、允许其使用或投入生产的综合能源消费量权益。
用能权有偿使用,是指用能单位按规定通过用能权交易机构有偿获得用能权指标的行为。用能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获得的用能权指标拥有使用、转让和获取收益等权利。
用能权交易,是指用能单位及其他交易主体通过省用能权交易机构进行用能权指标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省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对省内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用能权交易相关规划、政策、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确定纳入用能权交易的用能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监督其履约;
(三)负责用能权指标总量设定并分配到重点用能单位;
(四)监督用能权交易市场相关活动;
(五)建立并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报送系统、用能权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等,会同相关部门建设和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平台;
(六)统筹、指导、协调本省用能权交易工作。
第六条市(州)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地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和指导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综合能源消费量核查、用能权指标交易和清缴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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