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部2018-07-05 14:51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如何衔接?

问:《办法》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如何衔接?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答:《办法》规定,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发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生产运行中发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以及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有关责任人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问:《办法》有关管理要求与排污许可制度如何衔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答:排污许可制度是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我部正在全面开展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落实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将土壤环境管理相关要求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对于涉重金属排放的排污单位,重点对第一类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严格管控,大力推动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双管控制度;对于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对可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渗漏、泄漏风险点明确防治措施以及运行管理要求,如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中规定此类企业应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控、进行渗漏泄漏监测等要求。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问:工矿企业泄漏、渗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如何处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答:可以依据其他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如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处罚;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