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全文细则】

文章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网2017-08-28 14:01

福建省积极完善节能减排激励和约束政策

八、完善激励和约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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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完善价格收费政策。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健全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实施水泥、电解铝、钢铁行业阶梯电价政策,严格执行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严肃查处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行为。2020年底前,各地根据当地水资源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用水定额或计划用水量,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落实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对全省新增管道天然气联网城市实行居民阶梯气价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环境保护费改税衔接工作,落实污水处理费及城镇垃圾处理费政策,规范收缴流程,切实提升有关非税收入征管水平。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新政策,研究完善排污权、碳排放权和用能权等节能环保类权益交易服务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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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省物价局、财政厅;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发改委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三十二)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支持符合相关规定的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创新财政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对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予以奖励。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绿色采购,严格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对清单内的节能环保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清理取消不合理化石能源补贴。积极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目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继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企业进口自用节能减排技术装备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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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参加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厅、住建厅、国资委、机关管理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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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加强绿色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推进绿色金融业务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健全市场化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对于使用绿色信贷的项目单位,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对银行机构实施绿色评级。开展银行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试点,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支持以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节能环保项目特许经营权、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推进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加强绿色债券政策的培训工作,指导和推动各地筛选梳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推动节能减排企业债权融资。研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设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将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企业列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企业改制服务、人才培训、推荐金融机构重点客户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进一步深化与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合作,加强对节能减排企业的辅导,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节能减排项目应收账款证券化。搜集节能减排相关重大项目、上市后备企业融资需求,纳入融资需求信息数据库,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组织形式多样的融资对接活动,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投向节能减排领域。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动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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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金融办,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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