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

文章来源:工信部碳交易网2016-11-13 13:46

五、程序安排

(一)实施方案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产业基础和特点、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于2016年10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区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提出本地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5-8个重点领域、年度计划以及政策支持措施等,并报我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二)评价创建效果。满足申请条件的企业(含央企)、园区按照绿色制造体系的相关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并进行自评价。企业、园区达到绿色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标准时,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由我部在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价机构中遴选发布)按相应的评价标准开展现场评价,评价合格的可按所在地区绿色制造体系实施方案的要求和程序,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绿色制造体系示范的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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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评估确认。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报送总结报告的企业、园区进行评估确认,评估工作对照省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提出的有关要求,重点关注绿色制造标准指标的完成情况、评价机构编写的评价报告等内容。具体评估要求和程序由各省级主管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在实施方案中提出。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四)确定示范名单。各省级主管部门每年11月底前向我部推荐评估合格、在本地区成绩突出且具有代表性的绿色产品、工厂、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并提交相关材料。我部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公示、现场抽查等环节确定国家级绿色产品、工厂、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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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监督管理。利用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定期公布列入绿色制造示范企业、园区的绿色制造水平指标及先进经验等信息。不定期对自我声明信息开展抽查,对抽查不符合绿色制造示范要求的,从示范名单中除名,连续三次抽查无问题的,在五年内免于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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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障措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一)加强组织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统筹部署、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地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积极组织企业、园区按照相关要求提出建设方案,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过程的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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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大支持力度。我部将利用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专项建设基金、绿色信贷等相关政策扶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工作,推动政府优先采购。各地要积极争取协调地方配套资金,将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列入现有财政资金支持重点。鼓励金融机构为绿色制造示范企业、园区提供便捷、优惠的担保服务和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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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评价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统筹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机制,设立评价工作推进小组,制定完善第三方评价实施规则、程序等,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管理,建设绿色制造评价数据库,充分发挥评价机制作用,保障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规范化和统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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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标准体系。我部将发布《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组织行业协会、重点企业、服务机构等共同制定完善由综合基础、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企业、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及绿色评价与服务等七个部分构建的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发挥标准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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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升服务能力。依托现有技术实体培育一批提供标准创制、计量检测、评价咨询、技术创新、绿色金融等服务内容的专业化线下绿色制造服务平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协同建设统一的线上绿色制造云服务平台,提供政策法规宣贯、信息交流传递、示范案例宣传、云资源中心、评价工作平台等线上服务,形成线上线下结合互补的服务体系,满足绿色制造体系构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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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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