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文章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09-22 17:24

六、《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包括总则、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报告递交及公示、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部分内容,对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方式、管理流程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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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 《暂行办法》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满足国家标准要求情况实施管理。
 
1.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考虑到我国乘用车企业数量较多(2015年参与核算的企业达到 117家),实施企业组合核算存在较大管理难度。《暂行办法》仍按照独立法人、单独注册的原则对企业进行核算, 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每一个独立法人乘用车生产企业、每一个单独注册的进口汽车经销企业作为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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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方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2016年,第四阶段油耗标准正式实施,部分核算条款国家标准要求不一致,需要修订,因而将相关核算要求纳入《暂行办法》。其中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目标值、达标值按《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27999)规定进行核算,新能源汽车将给予核算倍数放大优惠。
 
3.小规模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 鉴于小规模企业在降低油耗的技术投入方面不具备规模分摊优势,降低产品油耗难度大。考虑产品市场多样化的消费需求,《暂行办法》在对小规模企业燃料消耗量考核时,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有条件地给予小规模企业适度宽松考核政策。
 
(1)小规模企业要求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在中国境内前三年平均年产量或进口量少于 2000 辆,且生产、研发、运营保持独立性的小规模乘用车企业,给予适度宽松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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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在设定小规模企业产品数量限制条件时,首要考虑的因素就是对小规模企业考核适度放宽不能影响汽车行业节能管理要求。对行业燃料消耗量分析发现,不考虑数量低于 2000 辆的企业产品对行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影响甚微。2015 年低于 2000 辆企业 22 家,产品数量占年度总量的比例为 0.05%;不考虑数量低于 2000 辆的企业产品时,行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结果降低 0.01%。
 
(2)小规模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要求承诺 2016-2020 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年均改善水平在8%以上的小规模企业,可给予与相关标准规定达标值的比值最高不超过 160%的宽松达标要求;承诺 2016-2020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年均改善水平在 6%以上的小规模企业,可给予与相关标准规定达标值的比值最高不超过 130%的宽松达标要求。
 
说明:对小规模企业考核要求放松并非意味着此类企业不需要承担油耗降低责任,而是根据不同企业特征给予一个适度宽松的要求。按照第四阶段油耗标准,2016-2020 年间,行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需年均下降约 5.7%。据此,小规模企业如申请宽松考核,油耗年均下降比例最低需达到 6%,并给予不高于 130%的宽松要求。为进一步引导企业降低油耗,提出承诺超过 8%的小规模企业,给予不高于 160%的宽松要求。对于小规模企业目标放松程度,以 2015 年产量/进口量低于2000 辆企业油耗水平进行分析:当年符合小规模数量要求的企业共 22 家,17 家企业未达到年度要求;按照四阶段标准测算后,2020 年 17 家不达标小规模企业燃料消耗量与目标值在 143%至 232%之间,平均差距在 174%,按照《暂行办法》给予不超过 130%或 160%的放松幅度,基本不改变企业是否达标的性质,但是考虑了小规模企业产品的特殊性,适度降低了企业合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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