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浙江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起实施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部报2016-06-30 11:29

    新修订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赋予了浙江环保部门“杀手锏”:处理平级部门官员的建议权。
 
    根据这一规定,环保部门一旦发现平级相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进行通报,并向组织部门、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处分建议。
 
    权责明晰,杜绝互相推诿
 
    “一直以来,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往往存在部门职责不清的现象。《条例》明确了这些模糊点,厘清了部门履职边界。同时,《条例》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并将责任延伸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填补了空白。”浙江省环保厅副厅长张培国介绍说。
 
    《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对国家层面未曾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条例》也作出了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现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为防止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条例》明确了环保、发改、经信、质监、工商、交通、农业等18个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职责,致力于形成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
 
    如果同级部门不履职,环保部门怎么办?
 
    对此,《条例》第25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可以进行通报,并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处理建议。监察机关应当依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规定,对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监管更细,破解查处难题
 
    涉气违法案件在查处上存在证据固定难、查处难度大、惩处力度轻等问题,一直是群众投诉的集中领域,也是环境执法的薄弱环节。
 
    “我们在立法调研中,基层对此反映很多,我们在《条例》中进行了回应。” 浙江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尹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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