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将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

文章来源:北京市发改委2016-06-30 09:57

    6月28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关于开展全市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通知内容全文如下:
 
关于开展全市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
京发改[2016]1064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各重点用能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6年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京发改[2016]868号)相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将于2016年6月至7月期间对全市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上报情况专项监察工作,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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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规定进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重点用能单位。
 
  二、监察内容
 
  (一)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三、监察方式
 
  (一)属于北京节能环保中心负责初审的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市节能监察大队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分别对所属用能单位进行现场监察。
 
  (二)对未按规定进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各区负责初审的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重点用能单位,各区发展改革委可自行安排节能监察,也可申请市节能监察大队配合实施节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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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处罚依据
 
  北京市场发改委依法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相关规定实施处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各用能单位要高度重视和配合此次检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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