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调查内容与方法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六条 林地变更调查应当以全国林地调查或上年度林地变更调查结果,利用林地管理档案信息和遥感技术,结合必要的现地调查,查清本年度内林地利用变化情况,更新林地利用现状图件和林地数据库,统计分析,编写成果报告,经审核论证后,逐级汇总上报林地变更调查成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七条 林地变更调查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调查单位。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是否作为独立的调查单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统一变更时点为每年12月31日。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实时变更。
第八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本地林地保护管理需要,负责本辖区林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进度控制。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九条 林地变更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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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单位、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界限变化状况;
(二)林地转为非林地(如建设用地、耕地、设施农用地等)、非林地(如耕地、废弃矿山等)转为林地的变化情况;
(三)林地内部地类、权属、林地保护等级、森林类别、林种、起源等变化情况;
(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公益林以及退耕还林、天然林资源保护、国家储备林基地等林业工程的界线变化情况;
(五)自然灾害引起的林地利用状况变化情况;
(六)其他土地上的森林资源变化情况;
(七)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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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林地调查成果包括数据库成果、统计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成果报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林地调查成果实行逐级汇交、汇总统计制度。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林地调查成果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
第十一条 林地变更调查应充分应用高分辨率遥感技术,强化日常档案管理,实现常态化林地变更监管,减少林地变更调查工作量,节约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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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林地变更调查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LY/T1955)、《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规程》(LY/T1956)等,采用标记的方法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