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市、县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指标要求,及时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交技术评估申请及相关附件。
环境保护部收到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对初步审查合格的,受理申请,并于受理后6个月内完成技术评估;对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创建乡镇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提交的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指标要求,及时进行资料审查;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于6个月内完成技术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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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县技术评估组由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乡镇技术评估组由省级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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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一)听取创建地区的工作汇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二)评估规划(方案)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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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档案资料,评估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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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核区域生态环境监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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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展现场检查和民意调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六)反馈技术评估情况。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十四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技术评估组抵达前3天,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技术评估组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第十五条 技术评估的现场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技术评估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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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应当在市、县技术评估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反馈技术评估意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乡镇技术评估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反馈技术评估意见。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根据技术评估意见,需要整改的创建地区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