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5-12-17 22:13

各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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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要求,与当地政府工作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工作相衔接,认真做好公布工作。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附件:1.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 2.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行政工作流程图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1月25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项目名称: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责任事项: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1.受理阶段: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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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对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3.决定阶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4.送达阶段: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5.公告阶段:公告许可结果,提供许可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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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事后监管阶段:监管被许可人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监管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许可制度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监管被许可人是否按要求进行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监管被许可人是否严格执行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标注、豁免制度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追责情形: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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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第二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理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四)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在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兼任职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兼职所得;拒不改正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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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第三十九条 从事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擅自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中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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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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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第七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从事发电业务的,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输电业务的,应当取得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应当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两类以上电力业务的,应当分别取得两类以上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配电或者售电业务的许可管理办法,由电监会另行规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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