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
4.1 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为永久性建设用地。作为光伏发电站一个完整的功能分区,包括变电站用地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从设计到施工,变压站和运行管理中心两项一般是统一设置,合并建设。用地指标作为一体进行计算,用地规模的核算应当按照围墙外1m的外轮廓尺寸计算。
4.2 变电站用地包括生产建筑用地和辅助生产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包括升压设备、变配电设备、变电站控制室用地(升压设备控制、变配电设备控制、其他设备控制);辅助生产建筑用地包括光伏发电站中控室、计算机室、站用配电室、电工实验室、通信室、库房、办公室、
会议室、停车场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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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是指职工生活附属生活设施。包括职工宿舍、食堂、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如果运行管理中心设立活动中心,人数在5人及其以下的活动中心面积不应超过40m2,人数在5人以上的活动中心,每增加一人,则面积至多可增加为5m2/人。
4.4 在调研的过程中,考虑到不同的升压等级,对应不同的升压站及运行管理中心,对于超大装机容量的光伏发电站建设情况,升压到330kv,发电容量在600MW的发电站,本用地指标均可以覆盖。一般情况下,超大装机的光伏发电站的变压站是分级升压,升压站独立设置。以后随着科技的发展,光伏组件效率的提高,光伏发电站的容量的增加,光伏发电站工程建设用地指标也可增补和调整。
4.5 由于Ⅲ类地形区受地形地貌影响因素较大,不能按照平原区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的占地情况确定用地指标的,可根据当地实际地形地貌计算占地面积来确定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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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受地形地貌的影响,往往会需要采用填方地基建设升压站及运行管理中心,但是工程地质条件较差,因此填方地基不宜过高,否则应采取其他设计方案及措施。用地规模可以按照实际的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4.7 本条文中的构筑物是指防洪设施、排水设施、挡墙等相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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