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细则

文章来源:南昌市法制办2015-08-21 00:56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市低碳绿色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低碳绿色标准包括低碳产业园区标准、工业企业标准、服务业企业标准、农业企业标准、公共机构标准、社区标准、家庭标准以及设备、交通工具、建筑物的能效与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等内容。低碳绿色标准是低碳发展管理和控制、监督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十三条  制定低碳发展规划和低碳绿色标准,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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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促进低碳经济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十四条  本市以实现低碳产业支柱化和传统产业低碳化为目标,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推动实现服务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促进制造业自主创新、集聚发展、转型升级。本市引导发展温室气体低排放的大装备、大数据、大流通、大文化、大环保和大农业六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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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市鼓励依据清洁生产要求、循环经济理念和低碳生态学原理创建低碳生态工业园区,工业园区应当科学布局、错位联动、产城融合,形成资源共享、产品链延伸和副产品互换的产业共生网络,实现物质循环、能量多级利用和废物产生最小化。本市有计划地将市区内老工业基地进行升级改造或者进行转移搬迁。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十六条  本市鼓励建设区域性的交通、物流、金融、消费、创意、营运等为中心的各类服务业集聚区。本市创建现代服务业综合示范区。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建立以前端承诺执行占地、耗能、耗水、资源回收率、资源中和利用率、工艺装备、“三废”排放和生态保护等强制性标准,后端严格管控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为主要内容的产业投资项目资源环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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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促进、水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招商阶段实行以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评估为核心的产业损害和环境成本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当作为是否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重要参考。本市不得引进温室气体排放高、环境污染重、资源消耗大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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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制定温室气体减排计划,采取改进设计、采用先进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应用减碳或者无碳技术等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排放强度。 企业应当定期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企业、事业单位在低碳研究开发、技术改造等工作中,应当建立相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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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和质量监督等部门有计划地开展重点行业中典型产品的低碳认证;其他需要进行低碳认证的产品和项目也可以申请认证。取得低碳认证的企业可以实行碳排放产品生产和消费说明书制度。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对严重污染环境、温室气体高排放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限期淘汰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二十二条  本市发展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为主的低碳生态农业,推行科学的、有益于健康和环境保护的食品消费模式,实行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全过程的安全检测和监督管理制度。本市禁止种养转基因农产品。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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