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VOCs污染监管
结合各行业VOCs排放控制地方性标准陆续实施,加强对VOCs排放源的监测、监察和监管工作,督促企业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净化效率达到相关要求,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重污染企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关闭、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对未按期完成VOCs治理项目的企业暂停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七)鼓励第三方参与VOCs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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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4〕68号)精神,支持第三方单位积极参与本市工业源VOCs污染治理项目。
(八)建立VOCs减排管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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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推进VOCs减排工作,实现减排效果的动态跟踪和评估,环保部门要加快建设工业源VOCs排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简称“综合管理平台”),统一监管VOCs治理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在线自动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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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治理及补贴企业名单,引导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企业环境监督。逐步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企业应通过安装VOCs在线监测等方式,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运行以及非正常工况等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虚报数据、督查考核不达标或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进行处罚,并在环境保护部门网站上公开。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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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媒体及宣讲会等形式,向VOCs排放企业进行导向性宣传,努力形成有利于污染治理的舆论氛围,使企业充分认识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组织VOCs污染治理专业机构对排放企业进行政策及技术培训,为企业提供VOCs治理系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