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擅自扩大生产活动区域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污染和破坏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责令其治理污染,恢复植被,赔偿损失。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第二十八条 未征得保护区管理局同意,雇用外来劳动力进入保护区的,责令外来劳动力限期离开保护区,对雇主予以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保护区外企业事业单位,对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污染的,有责任排除污染危害,赔偿损失。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责令其限期治理或者停业、关闭。
第三十条 在保护区内违反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保护区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决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保护区管理局决定,执行处罚时应制作现场笔录。罚没款项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部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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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碍保护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三十三条 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保护区管理局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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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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