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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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应进一步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列支范围、项目实施单位遴选条件、遴选程序、资金支付方式和进度、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等内容,突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28号)、《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630号)以及《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69号)同时废止。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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