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信息传播行为应保证所传播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且明确注明信息来源。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信息传播机构在传播交易信息过程中发现所传播信息有误时,应当立即中止或终止传播并通知交易所,及时更正说明。
第十八条 首次传播交易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应通过协议要求其客户承诺接收的信息仅供自身使用,不得将交易信息出售或者转让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进行再传播。
第十九条 机构或个人应保存每次传播的信息内容,以备交易所监督检查。信息内容保留期限不得少于60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泄露碳排放交易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为交易所系统和相关网站提供软硬件服务的专业机构需遵守与交易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不得泄露在其服务过程中获知的交易所的商业秘密,保证交易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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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可以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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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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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有权对传播、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信息传播、使用的机构和个人的相关情况,及其传播、使用的目的、方式、收费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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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未经交易所许可,擅自传播或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或个人,交易所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同意传播或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的,交易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一)谈话提醒;(二)书面警示;(三)通报批评;(四)终止合同;(五)其他信息传播协议或信息使用协议中规定的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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