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水行政等部门应当建立饮用水监测档案,实行水质、水量信息共享,并由环保部门在政府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布水环境信息。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水源取水口的水质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环保部门报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二十条 水源所在地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部门对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保护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一条 环保、水行政等部门和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巡查制度,组织对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并做好相关巡查记录。环保、水行政等部门对巡查中发现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水源保护巡查工作,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二十二条 因干旱、洪水以及突发性事件等造成水源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水质标准的,水源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对相关区域的排污单位依法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水源安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二十三条 省和水源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水源所在地相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供水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供水单位的应急方案还应当报所在地水行政部门备案。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第二十四条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污染事故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保部门报告。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污染事故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污染事故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和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二十五条 环保、水行政等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污染水源行为的举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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