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文章来源:南京交通2014-11-22 09:05

《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草案要求,自2010年7月1日起,新购私家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客运车辆必须达到国四放标准才能上牌。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南京市从去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机动车国Ⅲ排放标准。根据条例草案要求,到明年的7月1号,机动车尾气排放将提高到国四标准,这样,可以减少30%的污染。目前,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已经实施机动车国四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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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草案》要求,未取得环保检验分类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今后将不得在我市道路上行驶。环保部门将在道路上进行抽检,若不合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行驶证。对于尾气抽检不合格,而且逾期未取得复检合格证明的,环保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机动车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将被处以200元罚款。(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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