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2014版)

文章来源:北京市发改委易碳家期刊2014-11-19 07:56

(二)基本原则
 
北京市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制度遵循“谁排放谁报告”原则。北京市行政辖区内企业(单位)固定设施导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或二氧化碳间接排放的,该企业(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活动。一般情况下,固定设施所有者是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责任方。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还遵循完整性、一致性、可比性、透明性、客观性等原则。
 
完整性是指所核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包括了企业(单位)所有的本指南所界定的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工业生产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和废弃物处理的二氧化碳排放。一致性是指企业(单位)应使用本指南规定的核算方法学,并且对于同一企业的同一种生产活动,其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方法应保持不变。
 
透明性是指企业(单位)应该以透明的方式获得、记录、分析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数据,包括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数据等,从而确保核查人员和主管机构能够复原排放的计算。客观性是指企业(单位)应保证排放量的计算和相关数据的确定没有系统性的错误或者人为的故意错误,排放量计算结果能够真实地反映报告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三)核算边界和核算方法学
 
在北京市2013 年~2015 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期间,参与北京市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企业只核算其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排放设施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废弃物处理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以及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电力消耗隐含的电力生产时的二氧化碳排放。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下的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方法采用基于物料平衡计算的方法学和基于排放因子的计算方法。具体核算方法见第二至第七部分。企业(单位)可自愿采用实时监测办法测量其二氧化碳排放,其测量结果的不确定性不能高于采用基于物料平衡或基于排放因子的方法学的计算结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四)排放监测和报告
 
排放单位须建立二氧化碳监测和报告机制,按照本指南第二至第七部分的要求测量、统计并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相关数据。
 
(五)公式和表格序号
 
本市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单位分为六个类型: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火力发电企业,水泥制造企业,石化生产企业,服务业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工业企业。

附件: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2014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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