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4-11-01 14:50

近日,市政府下发《南通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办法》,年排放化学需氧量大于5吨或氨氮大于0.5吨的印染、化工(含农药、染料)、医药、发酵、酿造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排污权交易。其他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交易及现有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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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在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四类主要污染物时,要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排污单位缴纳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交易收入属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同时,也可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收入应主要用于污染减排工程建设、污染源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据悉,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现有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权”,可直接参加市场交易,或由所在地政府回购。富余排污权应当经环保部门审核确认,方可交易。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按照省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建设项目和排污单位需要买卖排污权指标的,均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进行交易。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本行政区域,其初始排污权指标无偿获得的,由政府无偿收回,作为排污权储备。有偿获得的,可以进入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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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市环保、财政、价格、公管办以及银监等部门将按各自职责,做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相关工作,并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中心具体执行。市、县(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将逐步建立排污权储备体系,政府储备的排污权,可直接入市出售以调控市场或用于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排污权收储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价格等部门制定。(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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