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全文】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4-10-17 10:5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污染物的排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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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污染物排放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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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自治区鼓励减少污染物排放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支持环保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倡导绿色、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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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义务。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法排污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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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重点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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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自治区依法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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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是指通过向一定地区和排污单位分配特定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将一定地区和排污单位产生的特定污染物数量控制在规定限度内的污染控制方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容量、环境质量、实际排污情况,制定自治区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分解落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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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分解落实方案,制定本区域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年度计划、控制措施,并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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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年度计划、控制措施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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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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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理利用资源,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发展循环经济;(二)严格环境准入,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发展,淘汰落后产能;(三)加大投入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支持、鼓励、引导排污单位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四)实施煤炭消耗总量控制,限制使用高硫份、高灰份煤炭;推广风能、太阳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五)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六)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淘汰老旧车辆和黄标车;(七)加大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八)引导居民在生活消费过程中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十条 环境容量资源是公共资源。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环境容量和自治区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十一条 自治区逐步构建环境容量、环境质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相衔接的全面量化控制管理体系,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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