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北京市保障性住房中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若干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4-09-12 14:04

建设单位对绿色保障性住房建设负总责。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和标准,按照《导则》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集成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就项目是否落实绿色建筑设计相关要求进行绿色保障性住房专项审查,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文件进行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的绿色保障性住房可认定为一星级绿色建筑,不再进行专门评价。一星级以上项目可按照我市绿色建筑评定相关规定另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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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下达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时,应当明确提出实施绿色建筑行动、产业化的要求,并会同国土、规划部门落实到项目。由规划部门在项目供地规划条件中明确“应按《关于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若干指导意见》执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七、国土部门按照本意见第四条的原则安排年度供地计划。在项目供应前,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明确提出项目分类实施绿色建筑行动和产业化的意见,由规划部门在项目供地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国土部门依此办理土地出让或划拨供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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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时,要说明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并将有关成本纳入投资概预算;发展改革部门在立项阶段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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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项目设计方案完成后,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组织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执行情况的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建设单位按照专家意见调整修改后正式报规划部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十、规划部门将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形式审查要件,并加强引导和监管设计单位,按照《导则》、北京市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等要求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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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市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项目,鼓励采用设计、施工、采购(EPC)总承包等一体化模式招标发包。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时,要将相关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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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整合行业资源,积极扶持和培育若干家全产业链集团企业或联合体,编制并发布全产业链集团企业名录,鼓励其承建较大规模集中兴建的产业化项目,并支持其申报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支持列入名录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国有企业申请国有资本预算资金用于建设大型预制部品生产线以及完善产业链条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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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政府全额投资的,并实施装配式装修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符合我市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的,可享受财政资金奖励,奖励标准为:二星级标识项目22.5元/平方米,三星级标识项目40元/平方米。积极支持在实施绿色建筑行动中执行《导则》、《通知》,按照上述标准实施住宅产业化的项目可同时享受面积奖励政策。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十三、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应不断完善地方相关建筑标准体系,加强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工作,及时完成并发布相关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规范、导则、指南和图集等,以满足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构件生产等各环节的需求。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十四、鼓励引导参与绿色建筑行动的相关企业实施产业升级、转型,加快建立产业化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培训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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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每年年底,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应对各区县相关部门落实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年度实施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对区县人民政府的年度绩效管理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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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情况予以监督管理。对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的项目,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依法处罚情况,计入企业、个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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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指导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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