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可再生能源法》(2014版)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4-08-22 14:01

经过各利益相关方的多番博弈,德国《可再生能源法》(2014版)终于完成法律修订程序,已于2014年8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由于此次修订幅度很大,在发展思路和原则上有比较大的调整,因此2014版《可再生能源法》也被称为《可再生能源法》2.0版。2014年版《可再生能源法》中究竟有哪些重大政策调整?调整背后的原因是什么?这些调整反映出什么样的政策趋势?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和您一起做一次梳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调整之一:对各类可再生能源严格限定年度新增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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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版《可再生能源法》仅对光伏发电确定了年度新增规模,即每年新增250-350万千瓦,如果超过这一范围则加速下调上网电价,超过越多,下调幅度越大。2014版《可再生能源法》将年度新增规模限定范围从光伏扩展至风电、沼气发电。光伏发电的年度新增规模限定在240-260万千瓦,较此前显著缩小;首次对陆上风电明确年度新增规模(也是240-260万千瓦);海上风电目标大幅下调,2020年和2030年分别达到650万千瓦和1500万千瓦;沼气发电年度新增规模限定在10万千瓦。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趋势分析:处于“能源转型”中的德国为何要限定可再生能源新增规模呢?原因在于过去几年德国可再生能源尤其是光伏出现爆炸式增长,不仅经济代价高昂,用户电价负担加剧,而且电网建设也难以匹配。在德国,新建和改扩建电网远比现象中更加耗时耗力。限定年度新增规模,就是要有计划地调节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高可预测性。与此同时,可再生能源补贴将主要针对竞争力高、成本低的技术,首先推进太阳能与风能的发展,而对于成本密集型的沼气发电将放慢其扩建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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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之二: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全面引入市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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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全面引入市场机制,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硬性规定的固定上网价格将仅适用于功率在500kW(自2016年起100kW)以下的设备,而大型可再生能源项目直接出售电能时只能获得弹性市场价格。此前法律规定,项目业主每个月可以有一次选择权,可以选择享受国家规定的固定上网电价,也可以选择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在此基础上再享受一定额度的补贴。2014版可再生能源法则要求所有新建(大型)项目都必须采用后一种形式。新法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所有500千瓦以上的新建设备,以及自2016年1月1日起所有100千瓦以上的新建设备,都必须采用直接市场竞价销售模式。二是引入招标机制,通过招标确定补贴额度。最晚自2017年起,将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可再生能源的补贴额度,从2015年起将在试点阶段针对地面光伏电站采用新的招标模式,先积累这一新招标模式的使用经验。未来还将再次修改《可再生能源法》,以便将新的招标模式应用扩展到其他类型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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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势分析:固定上网电价机制具有浓厚的行政干预特定,不能全面、充分反映可再生能源的市场价值(或者说商品属性)。可再生能源发电既有电量价值,也有其时间价值,只能通过电力市场才能有效反映其商品属性,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竞价就是要让可再生能源回归商品属性。在很多国家,包括中国,招标机制往往是用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初期,而德国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到所谓高级阶段后却又回归到招标制。德国之所以重新引入招标制,就是要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最低成本的可再生能源项目,促进竞争,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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