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细则全文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4-04-24 12:25

第十八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可用于抵消企业碳排放量: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二)在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用于缴还时,抵消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一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当于一吨碳排放配额。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九条每年5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缴还与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相等数量的配额和(或者)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二十条每年6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主管部门在注册登记系统将企业缴还的配额、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未经交易的剩余配额以及预留的剩余配额予以注销。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二十一条每年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企业配额缴还信息。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二十二条企业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抵销或者注销有异议的,有权向主管部门申请复查,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三章碳排放权交易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十三条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二十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碳排放配额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鼓励探索创新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产品。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应当在指定的交易机构通过公开竞价等市场方式进行交易。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十六条交易机构应当制定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交易程序、交易方式、信息披露及争议处理等事项。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二十七条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交易系统。交易参与方应当向交易机构提交申请,建立交易账户,遵守交易规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二十八条交易参与方开展交易活动应当缴纳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风险监管机制,避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和发生系统性市场风险。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三十条禁止通过操纵供求和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扰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三十一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规则、标准、方法学的研究,探索建立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