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碳交易网2014-04-15 11:53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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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中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做出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四)《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推行城市垃圾分类收集、排放、处理。”
(五)《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七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尽可能使用和推广节能、节水、节材和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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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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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内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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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部门职责分工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环节众多,牵涉面广,过程复杂,单靠一个部门进行管理,难以取得理想效果。《办法(草案稿)》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统筹协作机制,强调了城管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统筹归口管理,明确了发改、再生资源回收、环境保护、国土规划、财政、价格、教育、文化广电、市场监督等十一个协同部门职责。《办法(草案稿)》还进一步细化了再生资源回收、有害垃圾处理以及发挥物业管理单位作用等方面的规定。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二)关于明确垃圾生产者责任与宣传教育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从我市试点情况分析,生活垃圾减量分类顺利推进关乎市民生活习惯的改变,必须要发动全体市民的积极参与。因此,有必要从明确垃圾生产者责任出发,引导居民树立垃圾减量分类观念,提高垃圾减量分类意识,进而转化为自觉行动,确保其有效执行。《办法(草案稿)》在垃圾生产者责任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宣传方面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如第八条第九款、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同时,根据试点经验,从小培养孩子的垃圾减量分类意识,通过孩子带动家庭参与垃圾减量分类的效果明显,《办法(草案稿)》第八条第八款专门就学校教育做了具体规定。
此外,《办法(草案稿)》明确物业服务公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垃圾分类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其作用,共同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的持续开展。《办法(草案稿)》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体现了这一立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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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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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市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环境影响以及我市垃圾处理能力和建设情况,《办法(草案稿)》拟将我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三大类,并鼓励有条件的场所进一步将其他垃圾细分为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考虑到可回收物是可再利用资源,不应进入垃圾最终处置末端;考虑到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如废旧充电电池、荧光灯管、过期药品等有害垃圾,对环境存在危害性,有必要分类收集;依据当前垃圾分类示范小区的统计数据,厨余垃圾虽约占生活垃圾总量的30%,但考虑当前全市各区厨余垃圾处理能力不平衡,以及现行厨余垃圾处置技术还有待实践检验等因素,《办法(草案稿)》对厨余垃圾的分类未作强制要求。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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