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4-04-04 14: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 的节能低碳技术装备,加快节能低碳技术进步和推广普及,建立节能低碳技术遴选、评定和推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制订本办法。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技术,是指促进能源节约集约使用、提高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效益、减少对环境影响、遏制能源资源浪费的技术。节能技术主要包括能源资源优化开发技术,单项节能改造技术与节能技术的系统集成, 节能型的生产工艺、高性能用能设备,可直接或 间接减少能源消耗的新材料开发应用技术,以及节约能源、提高用能效率的管理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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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低碳技术,是指以资源的高效 利用为基础,以减少或消除二氧化碳排放为基本特征的技术,广义上也包括以减少或消除其 他温室气体排放为特征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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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以 下简称《目录》)申报、遴选和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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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遴选和推广的组织工作,实行自申报、科学遴选,坚持企业为主、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重点推广和动态更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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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遴选、 评定、推广、培训等,不向技术提供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章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印发通知征 集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明确申报范围、申报要 求、申报程序、时限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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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和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节能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为节能技术组织申报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 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低碳 技术组织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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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报技术应符合节能降碳效果显著、技术先进、经济适用、有成功实施案例等条 件。重点节能技术提供单位应编写重点节能技术 申请报告(见附件2),以及重点节能技术申报 表(见附件3),提交组织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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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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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遴选采用定量 与定性相结合、通用指标和特征指标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节能低碳技术主要评价指标包括: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1、节能减碳能力:预计能形成的节能 量(建筑、交通等行业主要参考节能率指标), 预计能形成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其他温室气体减 排量可根据进行折算);2、经济效益:单位节能量投资额和静 态投资回收期,单位二氧化碳减排量投资额和静 态投资回收期;3、技术先进性;4、技术可靠性;5、行业特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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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重点节能低 碳技术申请材料后,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通知要 求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进入专家遴选环节; 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组织申报单位补充完善,补充完善后还不能达到要求的或未按要求进行补充的,不进入专家遴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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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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