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长春晚报2014-01-13 10:53

近日,长春市为防治机动车尾气排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我市将对办理注册登记和外埠转入的重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轻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第四阶段限值。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根据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49号)、《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92号)、《长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和长春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限值实施日期的通知》(长环管[2013]51号)的相关规定。我市将从2014年1月15日后购买的重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轻型柴油车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国四标准。涉及范围包括农安、九台、榆树、德惠四县市以及双阳区,新购买车辆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其中不包括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备案的7998辆机动车。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从2014年1月31日前在我市(含四县市、双阳区)办理转入业务(以受理日期为准)的重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轻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仍执行国三标准,2014年2月1日起执行国四标准。自2014年2月1日起,四县(市)、双阳区上述车型办理转入长春市区业务的,应符合国四标准规定,而四县(市)、双阳区相互转移的不受此规定限制。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