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草案)》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3-12-30 11:13

《条例》以建立污染减排长效机制为重点,全面设定了污染减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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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建立污染减排政府责任制。《条例》把明确政府污染减排责任作为重要立法内容,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负责,将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实行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定期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有关负责人政绩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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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确立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全省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订分解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地区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工作计划和控制措施,将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具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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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设定了排污许可制度。《条例》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实行排污许可的范围、排污许可证的分级管理、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符合的条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排污许可证的延续、变更和注销等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具有较强的可行性、操作性。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四是建立了重点区域控制和限批制度。《条例》规定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点控制区域、流域,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主要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可以实施区域限批。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五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开主要污染减排名单,公开污染减排考核结果、奖惩情况。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我省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生态补偿制度。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强化全过程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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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针对结构减排推进缓慢、工程减排潜力有限的现状,系统强化了结构调整、源头管理、清洁生产、循环经济、末端治理五大减排措施,形成全过程减少污染物排放,规定了不同类别污染物的具体防治措施。《条例》首先明确了政府组织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法定职责;其次是明确了政府和排污单位均应采取措施,要采用清洁能源和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原料,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第三是规定了排污单位要采取清洁生产技术,有效控制生产过程污染物的产生;第四是比较系统地规范了资源的循环利用,而且明确规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水循环利用率必须达到国家和本省标准;五是强化了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义务。《条例》规定污染防治设施以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为要求,明确了排污单位、规模化养殖单位、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必须按照规范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保障稳定运行。同时,还明确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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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针对我省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现状,《条例》重点强化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一是全面强化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的环保监管,禁止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的机动车,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同时,实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验制度,由省环保部门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对尾气进行年检。检验合格,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否则不得上路行驶。另外,《条例》还指出,为了便民、利民,机动车尾气污染年检与安检同时进行。二是强化了油气回收管理。《条例》规定,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如果不安装回收装置或者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将由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油库、加油站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油罐车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万元以下罚款。三是强化了燃煤设施管制。《条例》规定,城市大气污染控制区域应当淘汰燃煤锅炉和其他燃煤设施,或者进行清洁能源改造。违反此规定,将被责令拆除。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设施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建设,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建设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四是强化了物料、扬尘控制。《条例》规定,建设、拆迁等施工工地应当采取封闭、围挡、喷淋等防尘措施,地面、车辆行驶道路应当进行防尘处理;在城市道路运输垃圾的,应当采用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防止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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