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3-12-30 08:28

第二十七条本市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价格调控机制,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交易价格出现重大波动时,市发展改革委可启动调控机制,通过向市场投放或回购配额等方式,稳定交易价格,维护市场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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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碳排放权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市发展改革委应如实登记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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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纳入企业和第三方核查机构信用档案,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进行信用评级,将评定结果向财政、税务、金融、质监等有关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三十条本市鼓励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为信用评级较高的纳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并适时推出以配额作为质押标的的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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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应支持信用评级较高的纳入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国家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相关扶持政策和预算内投资所支持的项目。据易碳家了解到,本市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相关扶持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评级较高的纳入企业。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六章法律责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三十二条纳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及遵约义务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改正,并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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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交易主体违规操纵交易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改正;给其他交易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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