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对省实行专项转移支付。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预算。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将专项资金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填写备案表(详见附件),报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抄送财政部驻本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积极协调发展改革、水利部门等明确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中各类项目的资金渠道。鼓励地方积极整合统筹各类资金,集中用于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十六条 对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地方财政、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全额打足;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激发市场投资活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专款专用。使用专项资金的地方要将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五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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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对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实施情况,每年开展绩效评价,实施动态监督管理。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加强项目资金分解下达、支付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地方及社会投入情况、长效管护机制推进情况、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条 省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如发现重大事项和问题,应及时报告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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