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全文细则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编辑;王伟2013-11-22 13:42

(2013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一章总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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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动企业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实现本市碳排放控制目标,规范本市碳排放相关管理活动,推进本市碳排放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二条(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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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清缴、交易以及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审定等相关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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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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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碳排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碳排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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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交通港口、旅游、金融、统计、质量技监、财政、国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履行。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四条(宣传培训)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碳排放管理的宣传、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碳排放控制活动。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章配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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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配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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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建立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年度碳排放量达到规定规模的排放单位,纳入配额管理;其他排放单位可以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纳入配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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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配额管理的行业范围以及排放单位的碳排放规模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市政府批准。纳入配额管理的排放单位名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公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六条(总量控制)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本市碳排放配额总量根据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约束性指标,结合本市经济增长目标和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予以确定。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碳排放配额,控制自身碳排放总量,并履行碳排放控制、监测、报告和配额清缴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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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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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明确配额分配的原则、方法以及流程等事项,并报市政府批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配额分配方案制定过程中,应当听取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有关专家及社会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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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配额确定)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纳入配额管理单位的碳排放历史水平、行业特点以及先期节能减排行动等因素,采取历史排放法、基准线法等方法,确定各单位的碳排放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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