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草案)》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3-11-08 10:20

据中国碳排放交易网了解,今年年底前有望出台的《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草案)》中明确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进行尾气抽测时,如果遇到拒绝或阻挠,可以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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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底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利用遥感检测设备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如果遇到行驶中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的车辆,要及时进行抽测。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或者在机动车拥有单位内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同时,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测,不得拒绝、阻挠。在用机动车经定期检测或者抽测,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机动车所有人限期治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如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拒绝、阻挠对其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测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机动车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今年年内,合肥或将建立一个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将实现环保、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联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在上面发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情况和有关数据,并免费提供查询服务。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正式颁布后,环境部门还将定期通报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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