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中和背景下的气候转型债券对我国绿色债券发展的启示

文章来源:IIGF碳交易网2021-03-17 15:37

气候转型债券的要点分析

 
根据《手册》,债券发行人可以了解到气候转型债券推荐披露的信息,并考虑依据这些指南,来给自己发行的融资工具贴上“转型”标签。
 
(一)气候转型债券的含义和标准
 
资本市场可以通过使资金有效流向希望解决气候变化风险问题的发行人,在促进气候变化方面发挥关键作用。为了实现巴黎协定目标,《白皮书》为上文提到的“转型”提供了一个框架,该框架首先根据不同的经济活动在全球范围内对向《巴黎协定》目标转型的角色性质和活动进行了分类。它描述了在每个类别中的活动所需的“转型”,为气候转型债券提供了一个共同、连贯和科学可信的标准,同时也有助于防止“漂绿”。
 
《白皮书》将经济活动分为了以下5类:
 
1. 现已接近零碳排放的经济活动;
 
2. 2050年后仍然需要的且有明确归零碳排放路径的经济活动;
 
3.2050年后仍然需要的但还没有明确归零碳排放途径的经济活动;
 
4.目前需要的,但应在2050年前逐步取消的,临时的经济活动;
 
5.不能与全球变暖目标保持一致,并有低排放替代品的搁置的活动。
 
同时,《白皮书》还提出,“转型”这一概念同时适用于活动和实体级别。例如,石油公司建设风力发电场时,这个活动可以打上绿色标签来发行债券,但也仅限于这个项目,而若整个公司都处于转型的路径上,那整个公司也可以打上“转型”标签来接受投资。
 
对于实体而言,也和上文的经济活动分为一样的5类,现在已经接近零碳排放的实体可以使用绿色标签,而已经有明确归零排放途径的以及会将其高碳排放业务逐步取消的实体可根据其情况使用“绿色”或者“转型”的标签,而还没有明确归零排放途径的以及被“搁置”的实体则不能使用“绿色”或“转型”的标签。
 
在活动的级别上,已经接近零碳排放的活动直接可以使用“绿色”标签,有明确归零排放的活动可以根据情况使用“绿色”或“转型”标签。而对于没有明确归零碳排放的活动来说,由于其定义上就无法与《巴黎协定》保持一致,所以对于这类活动来说,只有能在短期到中期显著减少排放的活动,才能使用“转型”标签。需要逐步取消的临时活动可以直接使用“转型”标签,而最后的搁置的活动,根据其定义,这类活动在2050年后会被对应低排放活动替代而不再进行,所以此类活动中,唯一能使用“转型”标签的也是在不使用高碳技术的情况下能在短期到中期显著减少排放的活动。
 
(二)气候转型债券的披露要求
 
气候转型的概念主要侧重于发行人对其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承诺的信誉和其实际的做法。根据《手册》发行气候转型债券主要应该进行以下4个方面的披露:发行人的气候变化和公司治理战略、商业模式环境重要性、以科学为基础的气候转型战略(包括目标和途径)以及实施的透明度。
 
1、发行人应对气候变化的公司治理战略
 
债券发行人应依照其公司的管理,通过年度报告、专门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法定文件或投资者介绍等途径,披露其融资计划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支持其公司关于气候转型的战略。此披露应该清楚地向投资者传达债券发行人打算如何调整其业务模式,从而为其公司向低碳经济的转型做出积极贡献。
 
2、商业模式环境重要性
 
对于那些面临最复杂的与气候相关的转型挑战的高碳排放行业,它们非常迫切需要气候转型融资。但是气候转型需求并不会是这些公司面临的唯一变化,许多公司也需要同时进行其他业务职能的各种转型。在这些变化中,债券发行人应在披露中体现出与其气候转型融资有关的转型战略应是其商业模式在未来成功的重要因素,而不是无关紧要的一环。所以发行人应在其披露中对其战略中气候转型轨迹的重要性进行讨论。
 
3、以科学为基础的气候转型战略
 
债券发行人气候策略应基于科学的目标和转型路径。计划的转型轨迹应可以定量测量,且与存在的、基于科学的公认轨迹相吻合。权威的科学分析已经确定了全球经济发展所需的脱碳率,债券发行人应参考适当的基准来制定其自身行业的脱碳轨迹。其中《手册》建议发行人就以下几点信息和指标进行披露:
 
(1) 与《巴黎协定》保持一致的短期,中期和长期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2) 基准;
 
(3) 利用的方案、方法(例如ACT,SBTi等);
 
(4) 涵盖范围的温室气体目标(范围1、2和3);
 
(5) 在强度和绝对方面制定的目标。
 
4、实施的透明度
 
债券发行人应在其计划的资本和运营支出决策方面向投资者提供透明度,要以定性或定量的方式来说明这些支出所期望产生的与气候相关的结果和影响,以及其转型过程中可能对工人和社区产生负面影响的地方。发行人应概述他们如何将对“公正转型”的考虑纳入其气候转型战略中,并详细说明在转型范围内被认为相关的任何“社会”支出。
 
四、国内前景应用分析与建议
 
气候转型债券有助于提高碳密集型企业社会认可度。从当前有关绿色金融标准目录来看,涵盖了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三个目标的有关产业和项目,涉及范围较为广泛,基本涵盖了当前国际上气候债券和气候转型债券的范畴。然而尽管国内有关绿色目录中,高碳行业的节能改造等绿色转型行动被视为绿色项目,高碳行业发行绿色债券仍然面临较大的舆论压力和更严格的募集资金约束条件。而发行气候转型债券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社会对于发行债券支持高碳产业绿色化转型的局部歧视,提高社会对于碳密集型企业低碳发展战略的认可度。
 
气候转型债券对于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气候转型对于企业未来业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企业制定气候转型目标的科学性、气候转型行动可能产生的负外部性等。目前国内绿色债券仅对募集资金投向及管理和环境效益提出了信息披露要求,但是对于发行绿色债券的必要性以及绿色项目建设运营过程可能造成的气候影响尚未提出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随着碳达峰和碳中和成为绿色金融重点支持领域,绿色债券应更关注募投项目气候影响方面的信息披露。
 
基于当前国家发展战略的要求和重点工作任务,未来绿色债券应更关注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应用。为此需要从继续完善现有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体现碳中和评估要求;完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整合气候变化信息披露续期;提高金融机构对于具有气候效益的绿色项目认知能力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绿色债券产品的机制,更好服务碳达峰和碳中和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 Climate Bonds Initiative.Financing credible transitions——How to ensure the transition label has impact [M].2020
 
[2] ICMA.Climate Transition FinanceHandbook[M].2020
 
[3] 中行成功发行全球首笔金融机构公募转型债券[OL].2021-01-08.https://www.bankofchina.com/aboutboc/bi1/202101/t20210108_18886517.html
 
作者:
 
施懿宸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副院长、讲座教授,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院长
 
梁楠楠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研究员
 
万秋旭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助理研究员,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张天润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科研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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