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绿色债券标准比较

文章来源:金融论坛2016-04-10 22:04

(一)国际“自下而上”的自愿性标准和国内“自上而下”的指导性准则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绿色债券在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的路径特征。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引起国际投资者的关注,责任投资理念日渐广泛,推动了绿色债券在国际市场上的兴起。投资者的价值判断构成其中重要的推动力量,并在市场实践的基础上促成了发行人、投资机构和承销商共同建立自愿性的指导方针。2014年,为增强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促进绿色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由绿色债券发行人、投资机构和承销商组成的绿色债券原则执行委员会(GBP Initial Executive Committee)与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合作推出绿色债券原则(GBP),并于2015年3月出台最新版GBP 。截至2015年年底,超过103个绿色债券发行人、承销商和投资者成为会员,以及超过54个其他遵守机构共同遵守这一自愿性指导原则。在GBP原则基础下,气候债券倡议(CBI)开发了与GBP互补的标准,旨在提供确认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符合低碳经济要求的保证。该标准给出了具体的实施指导方针,包括在行业层面定义什么是绿色,并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与作为验证机构的保证提供者合作,进行认证程序监督。气候债券标准所包含的要求,确定债券的发行人符合气候债券标准并坚持绿色债券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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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际债券标准“自下而上”特点不同,中国绿色债券标准具有鲜明的“自上而下”特征,政策层是首要的推动力量,由监管机构制定规范、明确项目范围、对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做出限定要求,直接推动市场的启动。2015年12月22日,由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随同人民银行绿色金融债公告([2015]第39号公告)一同发布,这是构建中国绿色债券市场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将成为未来绿色债券审批与注册、第三方绿色债券评估、绿色债券评级和有关信息披露的重要参考。2015年12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对其所监管的企业债发行主体发行绿色债券规定了绿色项目范畴,以及鼓励出台一系列优惠措施,在短时间内形成对绿色债券市场的又一政策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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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分类覆盖范围大量重合但亦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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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表1所示,GBP是目前国际市场上绿色债券的主要共识准则,它列举了绿色债券予以支持的8个典型项目类别。CBI标准是目前市场上细分程度最高的标准体系。中国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的范围,与国际市场上的绿色债券或绿色项目认定标准,在覆盖范围上有大量重合,但更加体现中国的实际情况、法律及标准体系、行业分类习惯。中国国家发改委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中明确了12个项目类别,比中国金融学会绿金委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的范围更为宽泛,但二者都强调了支持项目类别的动态性和开放性。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以细分程度最高的CBI标准与国内标准项目分类比较,主要差异在于:第一,对化石能源相关项目的判断取舍。CBI标准排除一切与煤炭有关的能源项目类型以及节约化石能源的项目,而中国的绿色债券对煤炭的清洁利用、符合特定标号的清洁燃油相关项目予以支持。CBI标准还排除了用于运输化石能源的交通项目,而根据运能区分交通项目,在中国的经济运行和管理体系中,不具有可行性。第二,CBI标准审慎对待新能源汽车等门类,但中国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对此予以支持,在太阳能光伏发电相关门类中,中国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对光电转化效率、衰减率等技术指标做出具体限定,以此正视中国的产业现实,激发创新优势,避免绿色金融的政策力度流向产能过剩行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三)募集资金管理要求各有异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GBP要求发行人以分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或者以某种正式的内部流程确保针对绿色项目的信贷或投资资金流向可追溯。中国人民银行绿色金融债公告中的相关要求与GBP的准则保持了高度一致,甚至有更为严格的趋势,要求发行人开立专门账户或建立专项台账,以便于跟踪募集资金投向。而中国国家发改委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没有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在内的绿色债券专项属性做出要求。CBI标准以明确绿色项目范围和制定环境效益量化判定标准为主,也未涉及募集资金管理等债券发行及管理环节(见表2)。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四)信息披露要求各有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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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表3所示,GBP对信息披露有专门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绿色金融债公告与GBP的准则保持了高度一致,明确了信息披露的频率要求。相比而言,中国国家发改委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没有对包括信息披露在内的绿色债券专项属性做出要求。CBI标准也未涉及发行人自主信息披露的相关限定,但CBI开展的一系列核准认证业务及其专项标准在实践中的应用,均需以发行人的自主信息披露为重要基础。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五)多数标准鼓励第三方认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如表4所示,除中国国家发改委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中并未提及认证外,其他标准均鼓励采用第三方认证的方式来判定绿色债券。其中,GBP鼓励认证的形式包括第二意见、审计或第三方认证。CBI与其指定的认证机构合作,进行认证程序监督。中国人民银行绿色金融债券公告中,鼓励发行人提交独立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认证评估报告,并鼓励在债券存续期间按年度出具第三方认证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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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内标准规定了明确的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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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绿色债券标准是市场主体的自愿性准则,未涉及激励措施。而中国的绿色债券标准具有鲜明的“自上而下”特点,均有激励措施的出台。其中,人民银行绿色金融债公告的激励重点是商业银行发行绿色金融债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货币政策操作的抵(质)押品范围,以及对绿色投资者群体的鼓励。而中国国家发改委《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主要针对企业的发行准入环节和结构设计,提出了一系列明确的激励措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王遥系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徐楠,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特聘高级政策分析师。)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本文节选于《金融论坛》2016年第2期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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