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债券:与企业碳资产的相关性有待加强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导报2015-08-20 00:12

不久前,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在《2015年广东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要点》中透露,2015年将加快建立碳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银行、保险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碳债券、碳信托、碳资产抵押质押贷款等业务,为实体经济和企业转型提供绿色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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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早在去年,浦发银行就推出国内首单与节能减排紧密相关的绿色债券,其主承销的10亿元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附加碳收益中期票据已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业内也称之为“碳债券”,这填补了目前国内与碳市场相关的直接融资产品的空白。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然而,究竟何为碳债券?碳债券又是如何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开展的?带着这些问题,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主任王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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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债券:与碳资产挂钩的一次金融尝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对于“碳债券”一词,您是如何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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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遥:企业碳债券是指符合债券监管要求的融资主体发行的,与其所从事的碳资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相关的债券。所谓碳资产是指企业过去交易行为或项目产生的,经国际或国家官方机构核证认可,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具有流动性和交易价值属性的,可用于排放温室气体的排放权或减排量额度。从这一定义看,狭义的碳债券之所以区别于一般企业债券,在于发行主体的经营活动与碳资产具有不同程度的“相关性”。与碳资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主体及其他可以在碳交易市场从事碳资产交易活动的融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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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您认为碳债券发行和其他债券有哪些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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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遥:碳债券在发行方面应当遵守一般债券发行所需的制度规则。从企业发行债券的监管机构来看,国内主要债券品种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监管的企业债、证监会监管的公司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监管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证监会采取核准制,交易商协会采取注册制;企业债要求发行主体是法人,公司债要求发行主体是所有公司制法人,债务融资工具要求发行主体是非金融企业法人。根据我国现有的债券制度,三类债券监管部门对核准或接受注册与节能减排有关的债券并无明确限制性规定。其中交易商协会已接受注册国内首单碳债券即中广核中期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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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债券:主体债比项目债更有优势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您认为碳债券的发行基础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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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遥:碳债券的发行基础可以是项目,也可以是发行主体资产。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如果发行基础为项目本身,即以项目的信用为基础发行的债券,以项目收益票据为代表,发行主体为独立运营的项目公司,简称项目债。项目债的核心是作为基础资产的碳项目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并能够获得国家核证自愿减排认证。债券可结合项目的总投资、建设周期、项目收益及收益回收期等情况设计债券的金额、期限、增信、利率等主要条款。由于节能减排项目通常具有资本支出较大、开发周期长、资金回报缓慢、外部政策不确定等特点,这类债券投资者认可度低、发行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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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行主体是企业主体资产,即以企业主体的信用为基础发行的债券,简称为主体债。相对而言,主体债碳债券以企业的信用为基础,发行与碳资产经营与管理有关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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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核发行的碳债券即以普通债券为基础,附带与碳金融资产收益相关的利率产品的主体债模式。该种模式通常只能解决主体评级较高的大中型减排企业融资问题,属“锦上添花”。很难解决主体评级较低的中小微减排企业融资问题,实现“雪中送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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