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碳预算的合理分配及“祖父原则”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4-09-11 09:28

     今天早上去了社科院潘家华主任的新闻发布会,讲的内容是碳预算(carbon budget)。潘家华强调,全球减排应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虽然原则的本身没有错,但也是因为这点,被认为有很多问题。
 
    潘家华首先提出,应对“国际气候症”,最重要的是两点。一是碳排放权益分配的公平性,二是实际对环境的可持续性。
 
    “公平”通常指的是以国家为单元的“国际公平”,然而我们的生产和消费更多的是建立在个人的基础上的,而不是国家基础上的;因此“公平性”指的更多的是“人际公平”。他又引入“代际公平”的概念;“代际公平”是建立在某一历史碳排放量为基线的基础上的,但是“代际公平”没有考虑相应的需求及资产的历史积累,也就是说,比如以1990年为计算碳排放基础,历史上该年碳排放越多的国家,计算下来减排后能排放也越多。潘家华把这个比作“祖父原则”——爷爷很有钱,后代能得以继承。因此碳公平应该是建立在人口数量上的“人际公平”,而不是“国际公平”。
 
    首先,论历史排放,美国远大过中国,因此双方历史责任不同。其次,减排的成本不同。例如美国,人均平均每年排20吨二氧化碳,而中国的数字仅为1吨;因此美国减排的成本小于中国。突然想起以前听到驻英国大使曾经打的一个比喻,说美国好比一个拥有四片面包的富足的人,中国只有一片保持温饱的面包。而让中国和美国承担无区别的减排责任,好比让这个只有一片面包的人和有四片面包的人一样节食。潘院士提出,推算总的碳排放预算,各国可以选择先发展,或后发展,总之应将保持在碳排放权益额度之内。美国等发达国家由于历史排放大,已经消耗完了预算,现在是亏空的状况。而发展中国家,如智利等,仍有盈余。“发达国家占用了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权益,发达国家以金钱‘施舍’发展中国家”,没有一定的权益性。因此中国的立场是建立“补偿机制”——碳排放权益是有价格的,发展中国家应以经济补偿亏空发展。
 
    潘家华介绍,全球碳排放权益约2.5万亿吨。提出用2005年作为基准,是因为考虑到该年的排放对历史的承接性和对未来的依据性。对于有亏空的国家,中国提出建立一个Cap and Trade的体系,即定1900-1989年每吨碳为5美元,1990-2004年为每吨10美元,2005-2050则每吨5美元。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消耗万排放权,为保证生存需要,假设2.33吨/人,超出的其他可以通过市场转移支付(transfer payment)购买,以保证发达国家国民的生活基本需要。而超出的排放可以采取累进碳税(progressive carbon tax),促进减排。
 
    因此,中国的立场总结来说,世界的碳排放,并不稀缺,关键在分配。碳排放权益应该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但责任是有差别的。发达国家亏空,发展中国家盈余;中间应有市场的交换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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