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税制度与碳排放交易不宜同时施行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4-06-04 11:31

据易碳家了解到,对于碳税制度而言,碳排放交易机制(ETS)、碳汇、碳捕获和碳储存是其重要的功能替代与互补机制。至于在低碳政策体系结构上,如何做到碳税制度与其他涉碳政策的最优配置,以最大程度地发挥低碳政策的组合效应,这要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低碳政策目标和国情特点,因地而异、因时而异,没有一定之规。其中,ETS主要在流量控制环节减少碳排放碳汇、碳捕获和碳储存则主要在存量控制环节降低碳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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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以来,我国先后在京津沪及湖北、广东、浙江等省份建立了碳排放交易机构,尝试开展标准化的碳排放合约交易,取得明显成效。国际经验表明,基于碳税制度与ETS存在替代和互补效应的原因,不宜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同时采用这两种机制。但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的地区,采用不同的措施还是有其必要性的,这涉及碳税制度与ETS在不同地区间适用范围的界定。至于ETS与碳税哪个更好,目前尚存争议。一般认为,ETS优于碳税,因为在碳税机制下,“有钱就一定能排”;而在ETS机制下,碳排放权是一种可供交易的稀缺资源,“有钱不一定排得起”(价格由可供交易的排放权和需求量决定),“有钱不一定能排”(不一定能买到排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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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碳税制度由现有相关税种“改造”而成的碳税制度,其功能作用大小取决于与其他涉碳政策的替代与互补机制,以及低碳政策体系的完善程度。据易碳家了解到,若低碳政策体系较为完善,替代与互补机制相互匹配、功能啮合,未必非要建立碳税制度不可。即使未来有必要建立碳税制度,未必要采取新设一个税种的植入式方法,可以采用对现行资源税、消费税、燃油税等相关税种进行“改造”,将其中的“碳排放”因素与税收挂钩。改造式方法既能应对“碳关税”,又有国际经验可循,还可起到稳定税负和使碳税中性的“一石二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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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个视角考察,Pearce认为,碳税应当被用来减少现有税收的税率,以减少现有税收的福利成本。而改造式方法保持税负“不增不减”,可以做到以零福利成本,获得环境收益的“双赢”效应。而Terkl等人的实证研究结果也表明,若以碳税的税收替代等量的劳动所得税,福利提升可达6.3亿美元到30亿美元;若用于替代公司所得税,则福利提升可达10亿美元至48.7亿美元。在这一点上,改造式方法更优于植入式方法。(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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