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构建碳配额质押融资司法保障体系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既白2025-08-25 13:34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碳排放配额担保助力绿色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全国首部为碳排放配额质押融资提供系统化司法保障的省级政策文件,首次在省级层面明确碳排放配额属于合法质押标的,首创以省级文件明确“双登记”模式确认碳资产权属,并设置行之有效的违约处置机制,突破了长期困扰碳金融发展的法律属性模糊、风控薄弱和违约处置难等关键瓶颈,为碳配额质押融资构筑系统性司法保障,让企业手中无形的“碳资产”真正转化为可质押、可变现的金融资产。
 
碳资产变现存在诸多难题
 
碳排放配额是政府分配给企业、允许其在特定时期内可排放的温室气体的额度,作为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企业通过节能减排,实际排放量低于核定配额的部分,可以在碳市场交易,也可以作为担保物向银行申请质押融资。
 
碳排放配额作为企业履约、节能减排的重要资源,其潜在价值一直以来备受关注,但真正落地、成为企业融资工具的案例并不多。主要原因在于碳排放配额尚未明确定性为担保物权,各地在具体操作标准、价值评估、跨部门协作等方面存在差异。由于配套法律不够明确、登记规则不统一,一旦企业出现违约,银行等金融机构如何处置碳配额缺乏明确依据和保障。
 
碳交易市场活跃度位居全国前列的广东,截至今年7月,仅广州市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累计成交配额就达2.3085亿吨,总成交金额67.01亿元,占全国8个碳交易试点市场的比重均超过三成。然而,碳配额质押融资业务累计仅有31笔,融资金额不足亿元,巨大的落差背后,正是法律属性模糊与违约处置机制缺失的长期困扰。
 
破解碳金融发展的司法困境
 
为破解金融机构“不敢贷”,企业又“贷不到”的困境,《意见》以13条具体规定构建起全国首个省级碳配额质押融资的司法保障体系。
 
《意见》首次在省级层面明确碳排放配额属于合法质押标的,当事人依法签订的碳排放配额担保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有效,为市场主体提供了稳定的法律预期。
 
在质押登记环节,针对碳资产权属争议风险,创新建立“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省级交易平台”双登记模式,化解可能出现的权属争议和重复质押风险。同时,通过交易平台实时冻结功能防止资产转移风险,彻底堵住重复质押漏洞,为金融机构提供双重保障。
 
《意见》明确加强司法服务与保障,依法最大限度维护碳排放配额质押合同效力,从严认定合同无效情形,规定了“诉前协商优先,司法诉讼托底”的维权机制,协商不成的,法院将依法支持当事人通过诉讼实现权利,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通道。
 
在违约处置环节,《意见》创新设置交易平台竞价、价款代收代付机制,保障金融机构作为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给质权人吃下“定心丸”,打消了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敢贷”的顾虑。
 
盘活碳资产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意见》不仅解决风险问题,更着力拓展碳金融的广度和深度。在融资产品创新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年度预分配配额担保融资、碳汇未来收益权质押、碳排放配额担保债券及碳资产证券化产品,满足企业多层次融资需求。这意味着企业不仅可以用现有碳配额融资,还能以未来碳汇收益作为融资担保。
 
在减排方面,《意见》有效实现了碳配额质押与减排成效挂钩,有望形成“减排—获配额—可融资—再减排”的良性循环。这种机制设计使金融资源向真正实现减排的企业倾斜,促进“双碳”目标实现。
 
此外,法院、生态环境部门与央行分支机构的跨部门协作,有效打通了碳资产金融化的制度堵点,将碳配额从单纯的环境管理工具转变为具有流动性的金融资产,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向多层次碳金融市场跃升。过去节能减碳是企业的成本负担,如今富余配额成了融资利器,特别是随着制度障碍的消除,企业手中沉睡的碳资产将转变为可质押、可变现的金融资源,转化为企业绿色转型的“活水”。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挚萍认为,《意见》为碳排放配额质押融资提供系统化司法保障,将有效激活广东省碳金融市场,司法保障与金融创新的双轮驱动,有望为全国碳金融发展提供可复制的“广东经验”。
 
当法律赋予碳资产明确价值,当制度保障碳交易高效运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愿景,正在南粤大地转化为可测算、可流转、可增值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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