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信托公司的机遇与挑战

文章来源:当代金融家碳交易网2022-05-09 11:30

绿色资产证券化业务

 
对绿色基础资产的认定难度较高。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对基础资产的认定核心是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在绿色资产证券化业务中,除了要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等使用要求,还需满足传统业务对现金流稳定性要求。但碳中和ABN等绿色资产证券化业务尚处于探索阶段,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缺少历史数据支撑。例如,涉及可再生能源补贴款的基础资产,由于现金流来源于国家补贴,需要经历漫长的申请、审批、划拨流程,现金流回收的时效性与确定性较低。一般由发电企业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后,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审核,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将补贴收益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最终通过电网企业划拨给发电企业。因此在做此类绿色资产证券化业务时,需要结合各地财政进行补贴款划拨的效率,充分考虑基础资产现金流回款的历史表现,一定程度上为基础资产认定设定了障碍。
 
持有绿色基础资产的融资主体较分散,融资成本分摊及税前扣除存在障碍。绝大部分发起机构为企业的总部或集团内指定主体,但持有基础资产的主体,一般为下属项目公司。因此在发行过程中,需要项目公司将基础资产通过资产转让的方式归集到发起机构,并以发起机构的名义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融资。但发行成功后,募集资金需统筹后划拨回各项目公司使用。以可再生能源补贴款作为基础资产的项目为例,项目公司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应收账款转让给发起机构;通过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发行资产证券化票据募集到的资金再划拨至对应的项目公司。这种模式下,实际承担融资成本的应该是各项目公司,但由于融资主体是指定主体,融资成本只能计入指定主体,即由指定主体承担了融资成本;并且在归集基础资产至发行主体、发行主体将基础资产转让至信托计划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存在转让价差而产生税负,最终导致融资成本无法与实际用款主体匹配、融资链条产生额外税负的问题。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