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信托公司的机遇与挑战

文章来源:当代金融家碳交易网2022-05-09 11:30

深耕绿色资产证券化业务

 
作为资产支持票据的受托管理人:由于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具有资产真实出售、风险隔离等独特优势,信托公司已经成为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参与主体,以担任特殊目的载体、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方、债券承销商等角色参与。其中,发行主体为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为企业ABS和ABN。针对企业ABS,一般由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子公司发行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SPV,而信托公司以“信托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双SPV模式参与。这一模式中,信托受益权是企业ABS的基础资产,底层资产通常不具有可产生稳定、可预测现金流的特点,通过设立信托计划可以对底层资产进行重新组合,并采取担保、回购等增信措施,有效解决基础资产不符合证券化要求等问题。即信托公司参与到结构设计中主要是起到形成稳定金融债权、构造符合证券化要求的基础资产的作用。针对ABN业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明确提出信托计划为ABN的法定特殊目的载体。此外,近年来ABN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开展信托型ABN已成为信托公司参与非金融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重要途径,也成为信托公司开展碳中和业务的主要方式。
 
探索开展碳中和非标转标资产证券化业务:鉴于碳中和ABN为绿色ABN的子品种,目前发行的碳中和ABN在交易架构、合作机构等层面与绿色ABN并无明显区别,仅在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第三方评估认证等方面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因此,既往发行的绿色ABN与碳中和ABN有较高的可转换性,信托公司可营销既往发行过绿色ABN的客户发行碳中和A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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