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能源计量、
碳计量监督管理,支撑双碳目标落地,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能源计量与
碳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2026年11月23日。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境内相关主体开展能源与碳计量活动及监管的适用范围,对计量器具配备、数据管理、人员配置等提出了规范要求。
同时,明确了多项针对性惩罚措施:
未依规配备使用碳计量器具且逾期不改的主体,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篡改、毁损计量数据,或计量技术机构在相关服务中弄虚作假的,将依照计量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重点用能、排放单位未依规配备计量人员或人员未参与专业培训且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阻碍合法监督检查的,可予以警告并处1万至3万元罚款,触及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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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能源计量、碳计量监督管理,促进节能降碳和可持续发展,发挥计量在实现碳达峰
碳中和目标中的基础保障作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能源计量与碳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jlscy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能源计量与碳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能源计量与碳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23日。
附件(点击下载):
1.《能源计量与碳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 《能源计量与碳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10月23日
能源计量与碳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计量、碳计量监督管理,促进节能降碳和可持续发展,发挥计量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的基础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碳排放单位从事能源计量、碳计量(以下统称“能源与碳计量”)活动以及实施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同一单位同时涉及能源与碳计量活动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统筹配备、数据共享的原则,提高计量管理效能。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能源与碳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与碳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能源与碳计量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应用,推广经济、适用、可靠性高、带有自动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具有智能和物联网功能的计量器具,推动能源与碳计量数据的智能化管理,促进能源与碳计量管理和检测体系完善,引导提高计量管理水平。
第五条 用能单位、碳排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碳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计量管理职责,加强计量管理,确保计量数据真实准确。
第六条 用能单位、碳排放单位应当配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计量技术规范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碳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当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
碳排放单位配备的碳计量器具应满足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要求,支撑
碳市场配额以及产品
碳足迹核算相关工作。
第七条用能单位、碳排放单位应当建立能源计量器具、碳计量器具台账,加强计量器具管理。
第八条用能单位、碳排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碳计量器具,确保在用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菲。
第九条用能单位、碳排放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碳计量数据管理,建立完善的计量数据管理制度。
用能单位、碳排放单位应当保证能源与碳计量数据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保障计量数据安全,不得伪造、篡改、毁损计量数据。计量数据应当与计量器具的原始记录保持一致,规范留存计量相关资料,并确保数据可追溯、可核查。
第十条用能单位、碳排放单位应当将能源计量数据、碳计量数据作为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的基础,对能源消耗、碳排放实行分类计量、统计。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应当以能源计量数据为基础,有针对性地采取计量管理或者计量改造措施。
重点排放单位制定年度降碳目标和实施方案,应当以碳计量数据为基础,有针对性地采取计量管理或者计量改造措施。
第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从事能源计量、碳计量工作。
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定期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
重点排放单位的碳计量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碳计量专业知识,定期接受碳计量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用能单位可以委托有关计量技术机构对大宗能源的贸易交接、能源消耗状况实行第三方公正计量。
碳排放单位可以委托有关计量技术机构对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相关数据实行第三方公正计量。
从事第三方公正计量的计量技术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计量授权等相关资质,并对其出具的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受委托机构不得同时从事同一碳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核算咨询业务或核查业务,确保客观独立。
第十四条计量技术机构可以开展以下能源计量服务活动,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一)开展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监测;器具准确可靠;
(二)开展能源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校准,确保能源计量源效率计量检测等工作;
(三)开展能源计量技术研究、能源效率测试、用能产品能额对标;
(四)接受委托开展
能源审计、能源平衡测试、能源效率限
(五)开展其他能源计量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计量技术机构可以开展以下碳计量服务活动,为碳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一)开展碳计量数据采集、监测;准确可靠;
(二)开展碳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校准,确保碳计量器具试评价、碳计量数据的智能化管理等工作;
(三)开展碳计量技术研究、碳计量关键仪器装备研发和测
(四)接受委托开展碳排放实测验证、碳计量审查、产品碳足迹数据溯源性核验,以及为碳数据核查、碳排放核算提供计量技术支撑;
(五)开展其他碳计量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用能单位、碳排放单位应当每年对其能源计量、碳计量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碳排放单位的能源计量、碳计量工作情况,以及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能源与碳计量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重点排放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碳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碳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碳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对于伪造、篡改、毁损计量数据的,以及计量技术机构未依规开展能源计量、碳计量服务,在碳计量服务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碳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能源与碳计量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从事能源与碳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
《能源计量与碳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部分)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落实能源计量、碳计量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明确规定:“能源企业、能源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使用能源和碳排放计量器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应当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上述法律法规对能源计量、碳计量提出明确要求。2022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修订《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研究建立碳计量监测、碳计量审查和评价等制度,推进能源计量与碳计量有效衔接。”因此,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在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增加碳计量监督管理相关内容,推动能源计量与碳计量的有效衔接。
(二)统筹规范能源计量与碳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一是能源计量与碳计量具备统筹管理的基础。能源活动是我国碳排放的主要来源,约85%的二氧化碳排放来自化石能源消费,企业消耗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既是能源计量的核心对象也是碳排放核算的基础数据。能源计量的管理框架与碳计量具有内在一致性。因此,为避免制度重复建设,在现行《办法》框架基础上增加碳计量监督管理内容,避免对企业造成额外负担。
二是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管理亟待加强。碳计量在计量范围、计量器具、数据用途等方面与传统能源计量有所不同。计量范围上,除化石燃料燃烧外,碳计量还需覆盖工业生产过程排放;计量器具上,碳计量器具配备应满足按源流分类计量要求,与能源计量按分类、分级、分项原则配备器具有所区别;数据用途上,除用于管理、考核、统计外,碳计量还服务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配额分配与
履约清缴,对数据可追溯、可核查提出更高要求。《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规范》虽已发布施行,但作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其本身不具有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同时,当前部分重点排放单位存在碳计量器具配备不足、数据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亟需修订《办法》增加碳计量监管要求。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办法名称,扩展适用范围,增加统筹管理原则。将《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更名为《能源计量与碳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在制度名称上体现能源计量与碳计量的统筹管理。明确将碳计量活动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将适用范围从能源计量活动扩展至能源计量和碳计量活动。新增同一单位能源与碳计量活动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统筹配备、数据共享”的原则,引导企业加强能源与碳计量工作的统筹管理,避免重复建设,减轻企业负担。
(二)增加碳计量器具、数据、人员及技术支撑要求。明确碳排放单位配备的碳计量器具应当满足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核算与报告要求,与能源计量器具“分类、分级、分项”配备要求并行管理。强化碳计量数据管理,规定计量数据应当保证原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与原始记录保持一致,并确保可追溯,以满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数据质量的要求。明确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从事碳计量工作,并定期接受碳计量专业知识培训,保障碳计量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明确计量技术机构可以开展碳计量数据采集监测、碳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技术研究、碳排放实测验证、碳数据核查、产品碳足迹数据溯源性核验等技术服务,为碳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三)建立碳计量审查制度并完善相应法律责任。 将定期审查范围从重点用能单位扩展至重点碳排放单位,审查内容涵盖碳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碳计量数据管理及碳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培训等。同时,相应增加了碳计量器具配备、人员配备、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处罚规定,明确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罚款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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