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
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是指
碳排放单位按照所在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系列标准,报告能源消费等相关活动水平数据,及生产、服务相关行业典型参数等信息,核算二氧化碳排放量并提交二氧化碳排放报告。为切实提升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数据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对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提出如下要求:
一、核算原则
北京市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制度遵循“谁排放谁报告”原则,设施所有者按照法人边界报告本单位二氧化碳排放,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还应遵循完整性、一致性、客观性和可溯源等原则。
完整性是指碳排放单位所核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包括边界内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具体为边界内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和废弃物处理等产生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使用外购电力和热力等对应的间接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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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性是指碳排放单位开展碳排放核算时,应确保年际间采用的核算方法及数据处理方法保持一致。
客观性是指碳排放单位应保证排放量核算数据和相关活动水平数据客观准确,能够反映报告单位的相关活动水平和碳排放实际情况。
可溯源是指碳排放单位对二氧化碳排放相关数据,包括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等的原始凭证、计算过程,进行全流程的记录留存,从而确保核查人员和主管机构能够溯源二氧化碳排放量。
二、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一)核算和报告要求
碳排放单位按照所在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系列标准开展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工作,各行业对应的标准见下表。
各行业对应的核算和报告要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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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业 |
核算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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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力生产业 |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电力生产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DB11/T 1781-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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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石油化工生产业 |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石油化工生产业》
(DB11/T 1783-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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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DB11/T 1784-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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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服务业 |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服务业》
(DB11/T 1785-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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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道路运输和邮政业 |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道路运输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DB11/T 1786-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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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行业 |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其他行业》
(DB11/T 1787-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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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航空运输业 |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民用航空运输业》
(DB11/T 2057-2022) |
(备注:各行业标准文本可在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地方标准或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
平台通知公告中查询)
(二)重点说明事项
关于消费电力间接排放核算方法。对于直接电力市场化购电的碳排放单位,其购买
绿色电力碳排放核算为零,其购买火电按照全国化石能源电力排放因子核算,全国化石能源电力排放因子为开展年度碳排放报告时,国家公布最新因子(化石能源电力因子为0.8273tCO
2/MWh);对于使用电网电力的碳排放单位,其消费电力按照北京市核算与报告要求标准中公布的电网供电排放因子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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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据中心碳排放核算要求。重点碳排放单位边界中含数据中心,且数据中心年度电力消耗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时,应单独核算和报告数据中心碳排放量和活动水平数据。对于数据中心排放量占排放总量90%以下单位,需将数据中心之外部分年度、基准年排放量单独核算并报告;对于数据中心排放量占排放总量90%(含)以上单位,无需将数据中心之外部分排放量拆分,按照碳排放单位排放总量报告。
关于生活垃圾处置碳排放核算要求。对于存在生活垃圾焚烧等相关处置活动碳排放单位,需要核算报告矿物碳燃烧等产生的碳排放量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相关碳排放量作为信息项,暂不纳入碳排放
履约范围。
(三)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1.对于碳排放单位外购热力产生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仅需要核算和报告有关数据,但不计入碳排放单位履约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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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移动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道路运输和邮政行业纳入核算及履约边界;其他各行业仅核算并报告移动设施排放,暂不纳入履约边界。
3.对于重点碳排放单位存在转供电或电费代收代缴情况,若电力终端用户是重点碳排放单位,则电力终端用户报告此部分电力对应的碳排放;若电力终端用户不是重点碳排放单位,则此部分电力对应的碳排放由转供电或电费代收代缴主体报告。
4.重点碳排放单位履约年度退出的既有设施历史基准年对应排放量的算术平均值大于等于5000吨时,应在年度排放报告中单独说明。
5.碳排放报告、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均须加盖碳排放单位公章后提交。
三、相关工作术语
基准年为重点碳排放单位履约年度前连续三年。
排放设施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排放二氧化碳的固定设施和注册地为北京市的移动设施。既有设施为基准年期间运行的设施;新增设施为基准年之后新投入运行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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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放设施是指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5000吨(含)或占排放单位年度排放量大于20%(含)的排放设施。
重点碳排放单位是指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5000吨(含)的碳排放单位。当重点碳排放单位满足退出重点碳排放单位条件,需完成已发布的年度名单有关核查履约工作后,在后续名单发布时退出。因购买绿电退出的重点碳排放单位,需继续按照一般报告单位开展年度碳排放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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