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行动迎来“全球盘点”,清华大学段茂盛:碳减排量跨境交易核算是国际合作基础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刘益2023-03-16 11:37

6.4减排量可用于国际和国内目的,有助于全球排放减缓

 
界面新闻:除了双重计算和相应调整外,还有没有其他的分歧点?
 
段茂盛:举一个极端的例子,中国境内做了一个减排项目,在第6.4条机制下获得了减排指标。国内有一个公司说想购买这些减排指标,抵消自己的碳排放,那么中国需不需要对NDC排放进行相应调整呢?
 
我们认为当然不需要,虽然这个企业用于自身减排,但被抵销的排放还是发生在中国境内。但也有一些国家认为应该进行相应调整。去年谈判我们花了很多时间去解释这个问题、说服各个缔约方,后来各方都同意了我们的观点。因此,现在第6.4条机制下的减排指标又被分为两大类,用于国际减排目的和用于国内目的的,前者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后者则不需要。
 
此外还有个很重要的问题,一个国家出售自己的减排指标后,它能不能反悔?这比较复杂,因为反悔可以发生在不同的阶段:第一,批准项目后;第二,项目产生减排指标并出售给其他国家,但还没被使用;第三,减排指标已经被使用。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有些缔约方比较激进,认为卖出去了也可以反悔;但很多缔约方觉得如果可以随时反悔,以后就没人敢买减排指标了。最后的结论是东道国可以反悔,但是只能发生在减排指标出售之前,即批准了一个项目后,可以随时撤销对它的批准,但如果交易已经发生了,就不能再反悔。
 
界面新闻:所以,6.4下的减排量主要区分为国际和国内?
 
段茂盛:对,第一类就是用于国际减排目的,不管减排指标是否在NDC范围之内产生,都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还有一类是用于国内的减排目的,则不需要进行相应调整。谈判的时候,我们提议将国内减排目的起名叫国内碳定价机制目的,但有个别国家不同意,认为还有甲烷等其它温室气体气体,所以后来改名为温室气体定价机制。当然用于国内目的也包括Result-Based Financing,基于成果的融资,本身并不以卖减排指标为目的,更多是一种融资手段。
 
界面新闻:当时谈判有没有提到《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下的项目如何过渡?
 
段茂盛: CDM下的项目如何成为第6.4条机制下的项目以及清洁发展机制下的CER如何用于国家自主贡献(NDC)等,需要《巴黎协定》第6.4条监督委员会和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进行合作,把运行渠道建立起来。COP27是一个缔约方会议,没有就此进行非常详细的技术性讨论。
 
界面新闻:有人认为《巴黎协定》第六条实际上是一种碳抵消机制,没有实质促进碳排放减少,您怎么看待这种说法?
 
段茂盛:我认为这种说法完全不了解《巴黎协定》机制。首先,它有相应调整,确保减排量使用的唯一性;其次,第6.4条机制下有“全球总体减缓”规则。过去在CDM下,一个项目产生10万吨减排指标,就可以卖10万吨减排量,是零和合作,因为合作前后合作双方的总排放没有变化。但《巴黎协定》第6.4条机制要求双方合作后,总排放必须要减少。
 
举例来说,一个第6.4条减排项目产生100万吨减排指标,虽然可以获批100万吨减排指标,但其中2万吨在签发后会直接被转入一个账户予以注销,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部分就是98万吨。对于东道国来说,其NDC排放按照100万吨进行相应调整,但购买方最多可以抵消98万吨的排放,通过合作减少了2万吨的排放。
 
但合作方法下的规则不同,并没有明确地要求合作双方必须实现全球排放的总体减缓。
 
界面新闻:《巴黎协定》对中国全国碳市场有没有什么影响?
 
段茂盛:没有直接的影响,但从长远来看,会有影响。首先,第6条为《巴黎协定》下的指标跨境转移提供了核算基础。过去会担心双重计算的问题,但现在有了相应调整的规定,可以顺利开展指标的跨境交易。如果中国政府批准,中国企业也可以购买国外项目产生的减排指标用于国内碳市场的履约目的,并且这种交易也有助于中国实现NDC减排目标。其次,如果中国政府批准,国内项目通过第6.4条机制产生的减排指标也可以直接用于国内碳市场。此外,如果未来中国碳市场与其他国家碳市场连接,第6条也提供了核算基础。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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