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行动迎来“全球盘点”,清华大学段茂盛:碳减排量跨境交易核算是国际合作基础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刘益2023-03-16 11:37

《巴黎协定》第六条已达成大致框架,双重计算问题是讨论焦点

 
界面新闻:在去年的COP27大会上,《巴黎协定》第六条的谈判有没有突破性的进展?
 
段茂盛:《巴黎协定》第六条最主要的框架在COP26上已经达成,但作为市场机制,第六条的实际运行还有很多细节需要确定,因此去年的埃及会议的讨论主要是针对这些细节。但每次会议各方分歧都较大,去年的谈判也不容易。每当各方立场差异比较大的时候,东道国往往会提出折中方案,大家在此基础上达成一致,但为了促进大家达成一致,相关表述经常是不清楚的,所以待到进行下一步实操时,大家又可能有不同的理解。
 
就第六条本身而言,讨论最多的是合作方法和第6.4条机制。合作方法被认为是一个分散的机制,举个例子,假设中国和日本合作,合作规则由双方制定,合作的过程中需要遵循联合国确定的基本原则,但具体的实施细则联合国不会干涉。
 
而第6.4条机制我们一般认为是集中式的机制,联合国设置一个第6.4条监督委员会,第6.4条的具体实施规则由其制定,所有第6.4条机制下的项目注册及减排量的签发都要经过其批准,在管理架构和流程上与《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非常类似。
 
界面新闻:这两条在谈判过程中有哪些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
 
段茂盛:《巴黎协定》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避免双重计算,即一个减排指标或者排放许可指标不能被两个国家使用。以过去的《京都议定书》为例,假设中国有一个风电项目产生了十万吨的减排指标并将这十万吨减排指标卖给日本,日本可以用来抵消自己十万吨的排放。但我们通过做这个风电项目,也降低了自己的排放,所以其贡献也体现在我们自己的排放清单中了。所以日本买了减排指标,可以多排放十万吨,但这部分也体现在中国减下去的排放量里,那么这十万吨减排指标实际上计算了两次。而《巴黎协定》和《京都议定书》不同的一点是避免双重计算,一个国家将减排指标卖给其他国家后,自己就不能再使用了。
 
《巴黎协定》下的合作方法虽然比较松散,但在具体操作层面问题也很多。虽然国家间的合作规则由合作方制定,但需要保证数据透明、避免双重计算,在合作方法下批准了多少项目、签发和交易了多少减排指标、相关指标是否被用于完成国家自主贡献(NDC)等相关信息,都要根据实际情况报告给联合国。
 
但报送信息又会涉及到相应问题:第一,双方按照什么样的规则来报;第二,报送是否需要以及需要什么样的电子系统。
 
不同国家就这些问题分歧较大。欧盟认为,要保证信息报送的准确,应在联合国下建立国际注册登记系统,每个国家再建立自己的注册登记系统,和联合国系统相连。但这样一来,名义上合作方法是一个松散的机制,但在系统和技术上它实质上就变成了集中的机制。因此谈判时美国、日本等就不同意这种安排,他们认为,如果各个系统要相连,那么在信息交换、安全设置等方面的各种规则都要一样,这和集中管理实质上就没有区别。
 
信息上报之后还要进行专家评审。继续以中日合作举例。假设中国和日本分别向联合国报告信息,中国报告去年卖给日本100万吨减排指标,日本则报告去年从中国买了90万吨,合作方的数据不匹配了,怎么办?所以在合作方法下设立了一个专家评审机制,不同国家提交相关信息之后,要进行技术专家评审。
 
但问题又来了。首先,有可能缔约方报送的部分信息需要保密,专家评审组如何处理信息保密问题;第二,评审专家可不可以就某个国家批准项目和签发减排量进行实质性审查,比如评审其批准或签发决策是否正确。因此合作方法的问题在于,它虽然是松散的,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仍然涉及如何平衡松散机制和集中监管。
 
而第6.4条机制作为一个集中机制,本身运行比较复杂,技术性也很强。假设中国做了一个甲烷减排项目,中国将减排指标卖给日本,日本将其用于自己的国家自主贡献,那么这算不算双重计算?
 
我们认为这不算双重计算,因为《巴黎协定》写得很清楚,一个减排指标只能用于一个NDC目的,中国虽然把甲烷减排指标卖给日本,日本将其用于自己的NDC,但中国并没有将其用于自己的NDC,因为中国的NDC只针对二氧化碳排放,并不包括甲烷。但部分国家认为,虽然理论上这不算双重计算,但在实际操作上还是会出现问题,比如会导致相关国家没有动力去扩大NDC的覆盖范围。这也是在格拉斯哥会议之前各方无法就第六条实施细则达成一致的几个关键问题之一。
 
另外,在《巴黎协定》下,一国卖出减排指标后还会要求对NDC排放进行相应调整。例如中国卖给日本1吨减排指标,则在算中国的NDC排放时,要在其实际排放的基础上加上1吨,因为卖出这1吨后,这1吨的减排量就不属于你了。因此联合国在评估ITMOs出售国有没有完成其NDC减排目标时,所用的排放量是出售国的实际排放量加上净卖出的ITMOs的数量。
 
界面新闻:双重计算问题目前有没有比较好的解决方法?
 
段茂盛:目前第6.4条机制下的规则是清楚的,因为是集中机制,所有的机制运行的信息联合国都直接掌握,不需要再单独询问每个国家,但合作方法下则不一样。为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沙姆沙伊赫会议的结论是,需要给每一个减排指标都设定一个唯一编码,通过这个编码就能掌握该减排指标的所有信息。
 
欧盟希望全世界的编码规则都一样,比如大家的编码都是20位,每一位编码分别代表什么。但美国不同意,认为只要能够保证编码的唯一性和所有需要掌握的信息都给出就可以。后来的结论是,不同合作下的编码规则可以不一样,但是必须保证每一个指标的编码都是唯一的,这样减排指标从产生到流转再到最后的使用都很清楚,不会被双重计算。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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